中国进入经济改革的顶层设计阶段,政府以强大的力量落实到具体的经济制度之中。
设立上海自贸区不久、迅速在全国推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显示政府希望实体经济摆脱审批体制,过度到市场淘汰机制。5月9日晚,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场简称新“国九条”),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金融改革大幕拉开,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与直接融资地位的上升相辅相承,如在市场扔下一枚巨型炸弹。
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改革的核心要件是否具备,改革的核心制度能否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下几项制度是核心制度。
深化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最需要明确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的公共财政体制,以及对官员、国企高管的正确激励机制。
首先,明确的产权体制保护合法产权,是市场体制生根发芽的土壤。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整所有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酝酿了整整十三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指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保护合法产权,需要的不是另立法律,而是将《物权法》落到实处。面对权力机关的违法,法律是否能保障合法产权,重拾尊严?目前俯拾即是的案例是,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该如何处置?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后,因为各种原因强迫企业退出市场,该如何处置?有例为证,前一段时间,清理整顿钢铁企业、煤炭企业,是处理过剩产能所必需,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公平的标准与严格公道的执行,对所有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从事后发生的一系列煤炭、钢铁等纠纷案例看,显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
物权法的尊严靠一件件保护合法财产的案例累积,无数宣传都抵挡不住哪怕一桩剥夺合法财产案例产生的深远负面影响。
其次,严格的公共财政体制,推行强势预算制度,是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根本。
4月21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上进行三审,审议时间推迟,显示围绕《预算法》争议之激烈。
公共财政体制是建立现代社会大厦的基本框架,是构建法治文明社会的基础。预算法则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环节,而有公共财政,才谈得上税收法治原则,才谈得上制度治国。1215年,英国《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人“无代表权不纳税”原则的基础。英国贵族、公民多年争取,历经数百年内战,获得的成果是税收法治,和逐步推广的投票权。
目前在财政领域广受诟病的现象,几乎都与预算法偏颇、执行不到位有关。如地方主导官员一支笔说了算,年末财政突击花钱,各部门财政支出公开度不够,权力运转各部门需要资金数额不清,所有这些弊端都与预算法密切相关。甚至各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每年补贴当地上市公司,当地的机关幼儿园究竟该获得多少拨款,也与预算法密切相关。没有预算法,没有对预算支出的严格约束,预算成为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一支笔、一个红头文件所体现的权力,国家必然缺乏数目字管理的精确,预算的不科学成为常态,构成各部门的小利益群体共同追逐更多的财政收入,将成为人治下的资金争夺战。这是难以持续的、传统的政府对国民的财政盘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