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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斌:试论集体协商与政府责任

时间:2021-07-24 01:12

劳动力供求双方就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而开展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其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权益,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1.集体协商制度是伴随市场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集体协商源于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以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为起点,西方各国适应工业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在这一过程中,劳资双方经济利益的突出矛盾,是孕育集体谈判并推动其发展的动因。这种矛盾有其必然性,不依集体谈判的存在而改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市场主体双方力量的相互制衡,也就是说有赖于集体谈判机制的有效运行。工业化国家的市场经济从自由放任到走向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劳资关系由尖锐对抗到走向相对缓和的过程。鉴此,集体谈判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是伴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地位逐步明确,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⑴。这为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992年《工会法》也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地位。随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始在各类企业逐步推行。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范围、协商代表产生方式、协商内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⑵。目前,全国形成了以企业集体合同为主体、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为补充的集体合同制度框架,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实效性逐步增强,初步建立了以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为特征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截止2010年末,全国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达到92.1万份,覆盖职工1.14亿人;工资集体协议31万份,覆盖职工4398万人。共建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1.4万个。

 

2.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要求加快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当前,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也是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多发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突出。一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企业构成方面看,非公企业已经成为用工的主体,并且是劳动争议的多发领域。从劳动者构成方面看,新生代劳动者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他们文化素质高,平等意识强,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当他们遇到劳动争议时,很少像父辈那样“用脚投票”、回到农村,而是要就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二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使劳动关系处于多变状态。“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举措很多,这使得许多劳动者需要分流安置。同时,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过程中,也会使原已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到冲击,易于产生劳动争议。三是劳动关系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完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还很突出。如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有些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增长缓慢;有些地区劳动争议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等。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挑

 

战,需要探索和完善有效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调处机制。中外实践表明,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机制是调节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3.集体协商机制能够在调解劳资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历史实践表明,由于集体谈判通过法定程序将劳资双方的权益纳入到一种规范化的轨道,从而有效地缓解了社会领域中的劳资冲突,使劳资关系从无序走向有序。集体谈判这一独特的作用是战后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趋于缓和的重要原因。长期实践表明,避开谈判而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最终只能使劳资双方两败俱伤,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劳动者。虽然,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集体谈判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和消除劳资双方的对立。但是集体谈判却能够使对立的劳资双方,为实现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找到一种彼此兼顾的结合点,这就为劳资矛盾的缓和奠定了基础。

 

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是在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在各类企业中工作的工人、经营者、管理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劳动者分布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中工作,处在不同的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和产生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这种矛盾完全能够在合作、协商、协调、依法调处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协商,使劳资双方彼此沟通,了解相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所持的基本立场。进而通过集体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缓和了双方因缺乏相互沟通而易于产生的各种猜疑和敌视情绪。二是集体协商为劳资双方提供了一个达成一致性协议的程序。由于集体合同及其程序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从而使劳资双方的不同利益要求,能够通过法定的契约方式得到保护,这就减少了劳资双方不同利益要求在实现过程中的随意性。三是卓有成效的集体协商,其结果往往能够使劳资双方从中受益。尽管劳资双方利益要求和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但如果双方持信任与合作的态度,加之谙熟的谈判技巧及审时度势的长远眼光,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

 

(作者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