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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元主体

时间:2021-07-24 01:12

小敏说希望讲讲社会方面,我们最近提两个概念,一个是社会建设,一个是社会管理。总书记一个半月以前还专门召集省部级领导干部讨论社会管理,我想谈几点想法。

一、什么是社会建设?什么是社会管理?

“社会建设”的概念,如果从文献溯源的话,最早见于孙中山先生1917年写的一篇文章,后来收入他的《建国方略》著作。社会学家孙本文先生在上世纪30年代撰写的《社会学原理》一书中还专门阐述了社会建设。

全国解放以后一段时间里,很少提社会建设,当然,“社会学”学科在1952年学科调整以后也取消了。解放以后,舆论上主导的概念是社会主义,讲的是一种新制度,与今天社会建设的概念并不一样。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社会建设”的概念,并且将社会建设列为四大建设之一,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所以,我们重提社会建设是针对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的新局面而提出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到了“社会管理”,将其列为社会建设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社会建设是个大概念,涵括了社会管理。

十七大报告讲了社会建设的六个方面,当然,强调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社会管理。“十二五规划”在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部分也是讲六个方面:就业和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全国一些省市也在探索社会建设体系,北京市的社会建设体系是五个方面: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运行和党的建设。上海是六个方面: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社会矛盾处理、社会建设推进体系。江苏省提出是八个方面: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社区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社会应急体系、社会安全、权益保护等等。所以,大家都在尝试、探索社会建设,都在根据各地、各自的经验提出社会建设的体系。

那么,应该怎样理解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呢?我认为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提出是有针对性的,所谓社会建设是针对经济建设而言的,所谓社会管理是针对经济管理而言的。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的经济建设发展神速,我们在经济建设上基本上有了一个稳定思路,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很明确了。相比较而言,我们的社会建设还比较滞后,社会建设的思路还不十分清晰,还在探索。同样,经济体制改革30多年了,我们的经济管理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基本成形了。与之相比较,社会管理则还比较滞后,社会管理的体制究竟应该什么样子?还在探索之中。

理解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再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社会稳定”。什么是社会稳定呢?有两个参照物:一个是“文革”,一个是89年,那是不稳定的象征。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就是要避免不稳定的发生。但是,稳定与不稳定是相对的,当我们变革体制的时候,总会有不稳定的发生,所以,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要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还是有很大难度的。

二、为什么当前要高度关注社会建设、社会管理?

是因为,当前社会矛盾频发、社会问题频发,群体性事件多、上访多、社会矛盾激化。有人总结去年一年发生的群体事件,号称叫2010年十大群体事件,如安徽马鞍山万人群体事件、山东潍坊拆迁冲突事件、江西九江拆迁冲突、苏州高新区拆迁冲突等,都是突发性的、动辄就是数千人的、上万人的聚集。有些事件起因很特殊,人们没有想到会引发大事件,结果酿成大祸。所以说,也有干柴烈火的现象,一个小火星就会引发大火,是因为很多人有不满情绪。我个人感到,这种不满情绪的群体、愤愤不平的群体,人数不少。比如,网络上某一个涉及“不公平”、“不正义”的话题,往往引来网民的群起而攻之,这种现象在一个心态平和的社会中是很难发生的。而我们这里常常是网民一片声讨的声音,动辄就“人肉搜索”。可见,我们处在矛盾紧张期,我在研究中将这种现象称作“社会结构紧张”。

为什么会是这样呢?社会学常常从结构变迁上解释,30多年来社会剧变,社会变迁速度过快。社会学的理论认为,对于过快的速度,很多人都会感到不适应。

我曾经总结了七大变化,这里仅点一下,不具体讲了。

社会结构变化:人群、阶层之间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过去地位高的现在低了,过去地位低的现在高了,有的人富了,有的人穷了。   

社区的变化:过去都是住在单位大院里面,现在有的住在豪华小区、别墅小区,也有的则属于“蚁族”,住在“脏、乱、差”的城乡结合部。

就业体制变了:过去包分配,现在找工作靠关系、靠后台,过去班主任老师分配工作,成绩好的去好单位,成绩不好的去差一些的单位,现在找工作与学习成绩没有关系了。

住房体制变了:人们或者成为“房产主”,或者成为买不起房的“愤青”。

社会组织变了:各类社会组织团体、协会、NGO成千上万。

人口流动:全国数亿人成为流动的大军,而且是年复一年的循环流动,如此大规模就业不稳定的现象为全世界罕见。

舆论形成变了:过去舆论靠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导向而形成,现在是网络社会,数以亿计的网民可以直接形成舆论。

所有的这些变化出现之后,采用传统的方法管不了了,或者不容易控制了。这就对各级管理者提出了怎样管理的难题。

三、怎样进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

究竟怎样进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以及怎样理解中央所说的实现社会稳定呢?我有以下四点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管理上历来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大禹治水以来,这两种思路,叫作“堵”的思路和“导”的思路。可以说,从去年发生的十大事件看,我们的基层管理基本上是以“堵”为主,“救火”嘛。但是,看来堵的思路往往会激化矛盾。虽然事件最终还是控制住了,但是成本很高,危机还是潜伏着。

这就涉及到一个根本问题,我们究竟应该怎么看待“社会”。在看待社会问题上现在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两种针锋相对的理论。一种是培育“公民社会”的思路。按照这种理论,一个社会是由三个支柱构成的,一是政府,二是市场,三是公民社会。这个理论框架最初是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葛兰西提出的,认为三者相互平衡的社会是合理的。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想法,是认为,政府要处在主导的位置上,不要使公民社会自发性太强,公民社会发展了,社会容易失控。按照这种观点,社会管理者责任重大,要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实现社会秩序。这两种不同思路涉及到对未来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不同构想。当然,以上是两种抽象的理论,在实践上也可以相互结合。

第二,在理论上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主体是谁?谁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过去我们会想当然认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改革以前,在经济上,我们也曾认为政府是经济管理的主体。有一段时间,我们甚至连企业家也不承认了,派政治干部去管理企业。改革以来的巨大进步是我们承认经济管理有多元主体。首先是承认企业家的经济管理地位,此外,全国6000万个体户也成为管理自家经济实体的主体。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承认承包农户是经营的主体。总之,在经济上,我们承认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政府还将很大的功能让渡给市场了。

问题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是谁?政府确实是社会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主体之一,但是老百姓也不是简单地被管理者,如果社会建设简单地就是政府为主体,老百姓仅是被动的被管理者,这个社会永远也不可能被管理好的,因为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没有活力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也就是说只有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才能够搞好社会管理。

与经济管理的改革一样,社会管理改革的目标也是要实现多元主体。比如,表面看来企业是管经济的,不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其实不然,企业、大企业雇用了众多的,甚至成千上万的职工,这样,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企业还要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包括周边社区建设的责任。最近,关于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的研究有很多。所以,企业也应该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如果所有企业都承担起了应负担的社会责任,社会的和谐就要容易得多。同样,很多社会团体、社会机构甚至每一个负责任的公民,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举个例子吧,每一个公民都有监督违法行为的社会责任,如果每一个公民都承担起社会的责任,法治社会就可以实现。反之,如果将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推给政府,政府一定是不胜其负的,这样的社会一定是不和谐的。

第三,能动社会与被动社会。社会学理论曾经阐述过两种社会:“机械社会”与“有机社会”,所谓“机械社会”指靠外力推动的、被动的社会,而“有机社会”则是指有活力的、能动的社会。我们现在的问题就是社会的机械性和被动性明显,所以,社会管理十分艰难。比如,最近食品安全问题非常突出,继三聚氰胺事件之后,现在河南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又出现了,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呢?中国的特点是千百万小农从事生产食品、提供最初的食品来源。双汇瘦肉精事件出现后,双汇食品公司提出要自己直接搞生产线、自己直接养猪,固然体现出负责任的精神。但是,仔细想想,如果食品厂都对中国上亿的小农持不信任态度,问题会更为严峻。那么,亿万的小农生产者怎样实现安全有效的管理?我们知道,全世界的管理大多是由生产者自己管理的,这就是行业协会的功能。生产者自组织的行业协会是最有效的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属于“有机社会”、“能动社会”的原则。如果有了直接生产者参加的行业协会,如果一个人偷偷往牛奶里加三聚氰胺,他的行为就等于损害了整个牛奶业、甚至毁掉了整个牛奶业。对此,生产者自组织的行业协会的每一个人都不能容忍,都会起来揭发,生产者自组织的行业协会自己内部的监督是最有效的,这是官方的“食品药物监督局”不可能做到的。

当然,目前我们也有众多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而且这些协会还有行政级别,但是,可惜这些协会都没有将直接生产者包括在内,一线的生产者往往与这些协会无关,这些协会的官方色彩比较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管理的改革方向:即如何从“机械社会”、“被动社会”,转变为“有机社会”、“能动社会”。

最后一点,这还是涉及到了,我们对社会的基本看法。社会具有自组织的性质,我们怎样发挥出社会的自组织的功能。从法律上说,我们是承认居民自组织的,我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然,本本上写的与社会真的能够实现自组织,显然是有距离的,所以,创新的社会管理机制的精髓,就是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社会活力的发挥,社会自组织的发育需要时间,需要有意识的培育,这也有赖于全体公民素质的提高。对于社会的发育、对于社会活力的发挥我们要为之创造条件,而不要对之过度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