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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中维护我国国家税收利益

访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励贺林

时间:2025-11-24 15:0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记者 郭锦辉

  数字经济发展带来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在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重塑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的同时,也对现行税收体系带来了冲击。如何看待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带来的重要影响?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励贺林。

  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博弈激烈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呈现怎么样的格局?数字经济税收对国际税收规则产生了哪些影响?

  励贺林: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联合国和多边主义受到冲击,全球治理赤字持续扩大,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同样遇到重大挑战,国际税收合作的道路并不平坦。在2021年10月13日于美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达成最终共识,这是世界各国携手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次成功实践,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国际税收新规则的道路并不平坦,尤其是特朗普开启第二个美国总统任期以来,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格局出现更多变数和不确定性。特朗普政府明确表明,前任拜登政府支持的全球税改协议对美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并且宣布美国退出由联合国主导的国际税收公约谈判,提出美国将对公约谈判的任何结果持反对立场,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进程遭遇困境。

  在数字经济的创新商业模式下,跨国公司可以实现远程跨境经营,而不必在市场所在地缴纳相应税收,运行超过百年的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不能予以有效规制,因而受到重大挑战。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诸多国家采取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单边税收措施,以维护市场所在地国家的税收权益,但被美国认为是针对美国公司的歧视性税收,遭到“301调查”,国际税收治理因此失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受G20委托通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推进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多边方案的研究与谈判,“双支柱”方案的支柱一将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在全球进行重新分配,主要解决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部分剩余利润在哪里缴税的问题;支柱二则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税负,以抑制跨国企业集团逃税、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主要解决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各辖区应缴多少税的问题。无论支柱一还是支柱二,均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带来革命性的巨大变革,一定程度上将迫使各国让渡部分税收主权,这也是各国税收利益激烈博弈的根本原因。

  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的谈判困境

  中国经济时报: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呈现出哪些趋势?

  励贺林:受G20委托、由OECD牵头实施的以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为核心的国际税改,是国际税收史上一次规模空前的重要变革。目前来看,其第一阶段(BEPS1.0)是成功的,实施进程比较顺利。但是,聚焦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第二阶段(BEPS2.0)却很难冠以成功的评价,深层的实质性国家税收利益考量,让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谈判愈加艰难,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呈现停滞趋势,某些关键议题甚至发生倒退现象。对于支柱一,美国有意将限制市场所在地国家征税权的金额B强制约束方案与新征税权金额A绑定,并且坚决主张实施支柱一必须以彻底废除数字服务税及类似单边税收措施为必要前提,大大加剧谈判的难度。对于支柱二,尽管2025年7月的“大而美”法案最终删除著名的“报复性税收条款”(又称“899条款”),以此换取七国集团(G7)支持美国母公司跨国企业集团豁免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所得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推动形成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与美国国内法全球最低税规则“并行”实施的局面。

  特朗普政府和共和党国会议员本来就一直反对支柱二的低税利润规则(UTPR),认为该规则帮助其他国家获得对美国企业的征税权,是对美国税收主权的域外管辖,是美国坚决不可以接受的,当然更是“美国优先”无法容忍的。也正是这个原因,2021年10月民主党拜登政府支持“双支柱”方案达成最终共识,但始终没能获得美国国会的立法通过。七国集团达成共识的“并行方案”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勾兑,并且以七国集团的利益一致“强加”给BEPS包容性框架,剥夺框架内其他国家的话语权,即使七国集团内其他国家愿意对美“绥靖”,也不应代替BEPS包容性框架内其他国家作出决策。而“并行方案”仍存在诸多关键技术难题,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在“并行”中,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下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与美国国内税法全球最低税规则下的应纳税额,到底谁具备优先适用地位。而且,无论答案怎样,都将加大现有方案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给方案的实施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做好应对准备以维护我国税收利益

  中国经济时报:面对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态势,我国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需要采取哪些应对策略?您对更好维护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利益有哪些建议?

  励贺林:截至目前,全球有超过55个国家和地区已实施或计划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或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另外有超过10个国家和地区已采取具体措施推进这些规则的实施。中国香港已经启动相关措施。我国全程参与了BEPS1.0全部15项行动相关计划的工作,对BEPS总原则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BEPS2.0进程中,我国也全程深度参与其中,在多边共识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方案设计贡献了中国智慧。

  当前,我国相关企业、特别是“走出去”的大型企业集团,要密切关注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带来的重要影响和变化。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准备,维护我国国家税收利益。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的重视程度和资源投入,密切跟踪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谈判进程和成果、境外经营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规变化,认真做好税收风险管控与合规工作。

  第二,积极主动配合税务主管部门以国别报告信息测算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不同会计准则之间的数字信息口径调整的问题,利用好有关规则的安全港待遇,为我国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制度提供高质量有用信息。

  第三,提前筹划重组集团投资组织架构和业务规范流程。对于传统的中间控股架构是否仍旧依赖新加坡、卢森堡、荷兰、开曼群岛等地,需要重新考虑。特别是要结合全球供应链的最新发展态势,更加重视安全因素,既要规避跨境税务风险,又要助力企业拓宽全球市场,获得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