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推进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关键时期,科学地编制“十五五”规划对这一关键时期意义十分重大。“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奠定的良好基础,还有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宏观调控的丰富经验,但也面临着多年少有的国内外复杂形势和困难局面,国际环境负向不确定性将会进一步加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将较为突出,编制“十五五”规划将会遇到不少的新课题和新挑战。从规划的完整性系统性、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和扩大国内需求等方面考虑,“十五五”规划需要更加关注国民收入分配,将其作为独立部分进行整体系统地编制,以更好发挥国民收入分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应把国民收入分配作为独立部分编入“十五五”规划
国民收入分配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及其内部之间的分配,是生产、分配、投资和消费循环往复的重要环节,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分配通过影响生产积极性对生产产生影响,通过影响投资和消费能力对投资和消费产生影响。过去历次五年规划对国民收入分配都相应作出了安排,特别是对政府收入、居民收入都有较为详细的部署,但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的部署都是分散在不同章节,形成不了对国民收入分配的整体安排和系统把握。“十五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异常复杂,肩负的经济发展任务也十分繁重,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将会前所未有,要求要针对面临的形势和肩负的任务,创造性创新性地编制“十五五”规划。可以考虑把国民收入分配作为规划的独立部分进行编制,与生产、投资和消费的独立编制相衔接,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的完整性系统性,也为高质量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发挥收入对扩大内需作用提供更好的制度性安排,都十分必要。
(一)规划的完整性系统性要求要把国民收入分配纳入规划。五年规划的编制对指导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从内容看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所有重大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特别是高度重视对生产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安排,高度重视对需求领域包括投资、消费和外需的部署,还特别高度重视科技和改革领域的安排,但关于收入分配,规划更多地聚焦在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方面,并且是相对较为独立地进行编制,对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及其内部之间的分配相应缺乏整体系统地安排,这与国民收入分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显得不够匹配,“十五五”规划应当对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及其内部之间的分配进行整体系统编制。
(二)构建国内国外双循环发展战略需要对国民收入分配作出规划。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在新时代提出的重大发展战略,根本目的是通过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内生动力和深化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围绕着生产、分配、投资和消费的高质量、快速度的顺畅循环,是“十五五”时期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编制“十五五”规划除要谋划好生产、投资和消费重大问题外,还需要从国内国际双循环角度谋划好国民收入分配,将生产成果的国民收入科学分配好,使国民收入分配更加有效地促进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发挥好分配在整个经济循环中承上启下的作用,推动国内经济顺畅循环,不断推进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发展战略的构建。
(三)坚持落实扩大内需发展战略需要科学编制国民收入分配。扩大内需是中央在科学判断国内外形势基础上明确作出的我国长期坚持的发展战略,是未来一个较长时期,也是“十五五”规划需要重点安排的领域。需求是收入的函数,需求的扩大或缩小主要取决于收入的扩大或缩小,当前扩大需求更加侧重于扩大消费需求,有明显的结构性扩大需求的特点,这就需要重点增加将收入主要用于消费的居民收入,也就是要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为扩大消费提供收入的保障。提高居民收入占比,相应就必然会降低政府收入或企业收入占比,实质上就是对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分配结构进行调整。“十五五”规划要对国民收入分配作出整体系统的安排,解决在提高居民收入占比的同时,统筹协调好政府和企业收入的占比。
二、对“十五五”规划国民收入分配方向和目标的考虑
国民收入分配作为独立部分编入“十五五”规划,需要进一步明确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及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进行界定;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确定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的方向和目标。
(一)对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的界定。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十分复杂,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对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会有不同的界定。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是联合国对国民收入分配三个过程或三个环节的界定,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考虑到联合国是出于管理的目的对国民收入分配过程进行的界定,有利于对国民收入分配的管理,也考虑到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联合国推荐的界定,便于开展国际对比以更好地借鉴国际的好做法,对我国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的界定,可参照联合国的做法。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政府通过经营收入、生产税和财产收入获得初次分配收入,企业通过经营收入、财产收入获得初次分配收入,居民通过经营收入、劳动报酬、财产收入获得初次分配收入。经营收入、劳动报酬、生产税和财产收入是政府、企业和居民获得收入的主要项目,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收入的分配,实际上就是对收入项目的调整,通过对收入项目的调整就会影响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再分配、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的基础,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经常转移对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政府通过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保险缴款等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社会救助等的支出获得可支配总收入,企业通过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救助等支出获得可支配总收入,居民通过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社会保险缴款等的支出,社会保险福利、社会救助等的收入获得可支配总收入。国民收入再分配除了对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初次分配总收入进行再分配外,还对政府、企业和居民内部之间的初次分配进行再分配,这实际上也是调节政府、企业特别是居民内部之间分配的重要环节。
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是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基础上通过实物社会转移对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实际上这仅仅是政府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向居民提供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如医疗、教育等。实物社会转移的过程,就是政府以等量的实物社会转移相应减少收入的过程,居民以等量的实物社会转移相应增加收入的过程。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实际上调整的仅仅是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同时也对居民内部之间收入分配进行了调整。
(二)对国民收入分配目标的确定。确定“十五五”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方向和目标,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保持分配的公平。按照这一原则,并考虑到国民收入各个分配过程的现状及其特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方向和目标,是要适当提高企业特别是居民收入占比,调动微观主体生产积极性;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向和目标,是要提高政府收入占比,通过经常转移增加政府收入,提高政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解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差距等问题;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的方向和目标,是要提高政府实物社会转移总量,提供覆盖面更广、受益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要提高企业特别是居民收入占比、为再分配调节奠定基础。通过国际对比分析,提高企业收入占比,需要适当减少生产税;提高居民收入占比,需要提高的是居民财产收入占比特别是居民经营收入占比,居民财产收入占比的提高主要是要提高居民红利收入的占比。
国民收入再分配要提高政府收入占比、加大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从世界主要经济体看,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是比较小的,这不仅影响着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也限制着政府对经济社会的调节能力,需要加大再分配的调节力度。要通过增加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增加社会保险缴款等,提高政府收入占比。
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要增加实物社会转移、提高实物再分配力度。实物社会转移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载体,但相比较而言,因受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力度偏低的影响,我国实物社会转移力度也处于偏低的水平,需要加大实物社会转移力度,加大国民收入实物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三、对“十五五”规划国民收入分配方向和目标的措施建议
根据“十五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以及国民收入分配的现状,要如期实现对“十五五”时期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向和目标的初步设想,还是相当艰巨而繁重的,需要“十五五”规划出台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力促重构国民收入分配新格局,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新成就。
(一)提高企业特别是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占比,要减少生产税,增加居民经营收入和财产收入。生产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减少生产税可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生产、投资和消费,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减少生产税可选择的路径不少,如下调生产税税率、对不同行业的差别税率、增加进项税抵扣、减少重复征税、提高起征点等都是减少生产税的选项。居民经营收入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与有数据支撑的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经营收入占比低10个百分点左右,可以考虑把提高居民经营收入作为提高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占比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有利于增加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提高居民财产收入占比重点是要提高居民红利收入占比,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收入过度依赖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和其他财产收入占比过低。要提高红利收入和其他财产收入占比,优化居民财产收入结构。
(二)提高政府可支配总收入占比,要增加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和社会保险缴款。与有数据支撑的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经常转移收入占比明显偏低,影响了政府可支配总收入增长乃至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比如政府经常转移收入占比的偏低,就影响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完善优化现有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制度,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优化高收入群体累进税税率,清理过度税收减免政策,扩大环保税征收范围。积极推进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的出台,这不仅有利于增加政府可支配总收入,更重要的还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增加社会保险缴款,研究可通过提高缴费比例、扩大参保范围、延长缴费年限等措施增加社会保险缴款。
(三)加大政府实物收入再分配调节力度,要提高实物社会转移占比。与有数据支撑的国家相比,我国实物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处在偏弱国家行列,需要加大对实物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经过实物收入再分配后,居民得到的收入才是居民享受到的经济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包括来自收入初次分配的劳动报酬、经营收入和财产收入,来自收入再分配的经常净转移,来自实物收入分配的实物社会转移等。加大实物社会转移,首先要在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医疗、教育上进一步发力,还需要在文化、体育等方面进一步下功夫。
(作者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