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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鹞:论FinTech的特征及其监管

时间:2021-07-24 01:03

一、金融科技的基本特征
       正如不能将中国语义下的“互联网金融”理解为披上互联网外衣的非法集资,舶来品“金融科技”也不是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简单叠加应用,要能分辨出什么是金融科技,首先要把握其基本特征。
       (一)低利润率
       低利润率是金融科技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身处信息时代的人们越来越容易得到各种信息,以信息为载体的服务也越来越免费化。现在,金融科技公司普遍采用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改造、提升传统金融服务及产品以获得强大的网络效应,然而在此之前,公司必须经历一个高投入、低增长的阶段,即在平台商业模式下,平台的用户规模必须达到一个特定的门槛,才能引发足够强度的网络效应吸引新的用户加入。在网络效应的正向循环作用下,用户规模有望实现内生性的持续高速增长,从而使得整个平台能够自行运转与维持,该用户规模门槛被称为“临界数量”。由于平台在前期需承担较高的沉没成本,如规模庞大的广告营销、用户补贴、研发创新等各项“烧钱”,其通常在用户规模突破临界数量后才能实现大量盈利。同时,由于用户的多边属性,导致平台的各类服务及产品的生命周期都较短,只有平台持续创新,持续“烧钱”,推出新的所谓“爆点”产品,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用户锁定。 因此,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不更多重视资源投入的效率,而不是将考核重点放在企业的收入或盈利水平上,整体上只能维持相当低的利润率。
       (二)轻资产
       因金融科技公司利润率低,故其只能选择轻资产的规模增长路径。这里的“轻资产”不仅指金融科技公司只需要很低的固定资产或者固定成本就能展业,还指其成本关于业务规模的边际递减使得其能够以低利润率支持大规模的发展,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在其展业初期,普遍使用现成的基础设施,如银行账户体系、转接清算网络、云计算资源等,甚至发挥其独特的平台商业模式优势,用“羊毛出在狗身上”的方式将业务成本转嫁到第三方,从而最小化其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其资产轻,不像传统金融那样“笨重”,使得其战略选择、组织架构、业务发展更加灵活,易于创新创造。
       (三)高创新
       金融科技公司在“基因”上继承了互联网公司“不创新则死”,其低利润率和轻资产的特性在客观上也为其营造了易于创新的土壤。他们将各种前沿技术与理念拿到金融领域去试验、试错,快速迭代产品,急于推出具有破坏性创新的产品。
       (四)上规模
       金融科技公司一般起步门槛较低,需要毫不保留的发挥网络效应以获得快速增长的能力,并且由于其采用的创新技术使得其业务规模爆炸性增长但不必付出对应的成本,反而其边际成本在递减,进一步促使其规模快速增长。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必须是能够支持业务快速增长的,哪怕这项技术足够创新,如不能或者需要长时间的培育才能形成快速增长的潜力,这项技术也不会被金融科技公司采纳,故而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本质上是“拿来即用”,是应用层面的资源整合,很少会主动进行基础层面上的创造,因此从观感上让人普遍感到所谓的“浮躁”。
 二、金融科技的监管创新
       现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海外的金融科技都呈现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它们的边界不断与传统金融发生冲撞,由此产生如何平衡创新与合法合规的监管难题。在中国,仅仅3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经历了从监管真空期、舆论一边倒的“软法监管”到14部委联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致不少海外人士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论提供了绝好的启示与参考。的确,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跃进式实验所产生的经验与教训为世界各国制定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研究样本。
       (一)监管启示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至少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科技驱动金融发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的“专利”,监管理念不应发生跳跃式波动。以唯物史观看,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体内孕育、验证、发展、成熟进而外溢到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连续演变,那么监管理念的变化也应连续,针对传统金融部门的监管理念既不应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会完全与金融科技的实际脱节,这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不会产生谁颠覆谁的结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不会改变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实,监管部门应有定力。如前所述,金融科技也好,互联网金融也罢,其从事的活动都是金融中介,发挥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联网”只是表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问题的实质。诸如国内学者、媒体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一起鼓吹的“软法监管”就是典型的避实就虚,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定力。
       三是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往往从“小而无视”直接到“大而不倒”,监管与市场应持续有效沟通。“余额宝”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就从籍籍无名的小型货币型基金迅猛发展成数千亿规模的大型公募基金,这种指数级别增长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超常规发展,其规模从初创时期的被监管部门“小而无视”直接变成“大而不倒”,监管部门则经历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尴尬过程。
       (二)监管挑战
       如前述金融科技有着低利润率、轻资产、高创新、上规模等基本特征,其中特别是“轻资产”对现有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根本挑战,凡是那些实质承担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暴露的金融科技理应保有一定的自有资本,否则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会由全社会承担,中国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训。但是,如对金融科技提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样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会很大程度上抹杀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力。
       其次,“高创新”对现有的金融创新评价机制带来了挑战,会增加无谓的监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创新机制与频次均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现有的产品及业务创新评价方法、流程是否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取决于监管部门投入的监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创新的高失败特征就会导致监管部门为此投入的监管成本多成为沉没成本,本质还是由全社会埋单。
       再次,“上规模”即是直接从“小而无视”到“大而不倒”对金融稳定、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局性影响。特别是网络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特征,即金融科技巨头的垄断源于技术垄断、生态垄断,这类垄断具有脆弱性与暂时性的特点,一旦破坏性创新技术出现,原有的垄断力量就会消失,市场将暂时失序,直到新的垄断者出现时市场才能恢复秩序。这一特征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表现最为明显。除了支付宝、财付通等少数几家支付机构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外,上百家支付机构生存艰难,违规现象严重,市场几乎失序。故而,监管既要保证公平竞争,还要适度容忍垄断,既防止“赢者通吃”,还要维持“赢者吃大头”。
       最后,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过网络效应的“临界值”而导致的“低利润率”是免费金融服务、赔本赚吆喝的金融“异象”的根源,这会直接驱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规模”、“轻风险”、“抢先跑”,使得金融领域蕴含巨大的未知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非现场监管为主,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实力。
       (三)用科技监管金融科技
       要应对上述的监管挑战,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改进监管的同时加强科技监管的力量。正如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Andy Haldance所言,随着金融服务产业越来越多的使用科技,监管部门也获得了机会以评价之前无法测量的金融风险,并使得风险管理全局化、全体系化成为可能。的确,金融服务业大规模的使用科技是“道高一尺”,监管部门也必须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才能实现“魔高一丈”。
       事实上,全球的金融监管部门都在达成这种共识并在行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委员会已经成为香港政府FinTech领导小组的成员;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推出了与初创型科技金融公司联合办公的“Innovation Hub”计划;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计划投资2.25亿新元用于FinTech研究。中国也召开了数字货币座谈会,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院。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科技,也就是RegTech的构想,主要是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直连每个金融机构的后台系统,实时获取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完成监管的报告(reporting)、建模与合规等工作。
       具体而言,监管科技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监管资料的数字化。即将与监管工作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影像、音频、图片、文字等进行数字化处理与存储。
       二是预测编码。即将被监管对象的一系列非正常行为数字化标记后,视作一串离散信号,利用前面或多个信号预测下一个信号,然后对实际值和预测值的差进行编码,这适用于监管部门遇到一些缺损数据,如影像、音频等,辅助判断是否要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关注。
       三是模式分析与机器智能。即运用模式识别与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将计算机视觉和模式识别,图像和视频处理,视频跟踪和监控,鲁棒统计学和模型拟合等先进技术运用于判别、抓取、分析监管对象的非正常行为。
       四是“大数据”分析。即要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运用先进算法、网络科学等方法侦测范围更加广泛的全网络中的可疑金融交易与行为,并进行追溯,找到可疑的被监管对象。同时还能分析整个金融网络的特征,以修补网络的脆弱性。
       在监管科技的条件下,对于实质从事金融中介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特别是初创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政策就有了调整的空间,即可不强制对该公司施行牌照监管,但要求该公司接入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满足实时合规(Real-time compliance)的技术要求,这实质上就是创建了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也就保证了前述的金融科技“易合规”的基本特征。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金融与科技的“联姻”已经很久了,至少可以追溯到1866年,那时的横跨大西洋通讯电缆使得金融市场完成了第一次的全球化,其后,技术进步一直驱动着金融体系、市场、机构等逐步完成了电子化、信息化和互联网化。现在,金融系统即将迎来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的发展新阶段。从这个层面上说,“金融科技”不是什么新东西。
       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而商品流通又以商品为货币,以货币流通为前提。在服务于商品流通过程中,一定条件下,货币就有可能转化为资本。货币转化资本,以预付的形式出现,去购来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工具、对象和劳动力。商品生产,无论是社会考察,还是个别地考察,都要求以货币形式的资本或货币资本作为每一个新开办企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此意义上,按照马克思的资本“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理论,金融是与科技并列的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它与科技的密切结合,促使形成科技、金融、产业部门三位一体的态势,释放出巨大的推动经济发展的能量。从这个面层上说,“金融科技”是历史的,是必然。
       故而,无论是金融与科技的“联姻”,产生了“金融科技”这个新名词,还是金融与产业的融合,出现了“产业金融”或者“产业+金融”这些新名词,都不是“太阳底下的新鲜事”,都是货币资本的不同表现形态。在此认识上,我们对任何与金融有关的新名词的理论解释就能够去繁就简、去伪存真,进而把握本质,正确指导实践,也只有这样,才能让“金融科技”摆脱谬误,回归常识,避免重蹈“互联网金融”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