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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泽翔:中国能建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和思考

时间:2023-01-13 13:3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2020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提出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三因三宜三不”的要求,推动国企混改取得实效。截至2022年末,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主体任务基本完成,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中国能建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中国能建作为我国能源电力领域的国家队、主力军和排头兵,重点围绕全电力、全交通、全城市、全水、全生态环保、全数字“六全”领域,促进能源网、交通网、数字网、水网、生态网、产业网、文化网“七网”融合发展。自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中国能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决策部署,按照“可衡量、可考核、可检验、要办事”的工作要求,统筹制定了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分类明确了具体改革目标任务,以“真招、实招、硬招、管用的招”打好改革“组合拳”,系统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推动各项改革工作走深走实,在新一轮国资央企改革中,中国能建先后有3批共6家企业入选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2家企业入选“双百行动”企业,2批共7家企业入围“科改示范行动”企业,还动态确定了2批10家企业作为内部拟重点推进混改企业,通过混改,进一步发挥了战略大客户(战投)的支撑作用、通过引入小股东建立了监管机制、引入了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优化了决策流程、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中国能建开展混改的目的和意义

  中国能建深入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选择智力密集型的轻资产企业,如中国能建所属电力设计院,作为混改的试点。二是聚焦技术或资本引进,通过混改实现产业与投融资、产业与技术、产业与信息化的“三大融合”,聚焦中国能建“3060”解决方案这一个中心,紧扣储能和氢能这两个基本点,重点加强在新能源、新基建、新产业等“三新”业务领域的混改力度。三是从提高经营的水平、质量和规模的角度,通过混改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发展质量。四是从破解准入壁垒的角度,通过海外股权并购、新设公司的方式,破解部分国别市场的准入门槛。

  (二)湖南院混改情况简介

  1.科学搭建国资、战投和员工股权结构。构筑了国资大股东、战投、员工持股平台三方各占34%、40%、26%相对均衡股权结构(单个战投方持股比例均不高),给予战略投资者 40%股权,并根据各战投方优势与资源,将其中超过 1/3的股权给予主要战投方;再是全体核心骨干员工入股 26%,让员工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实现同频共振。

  2.持续优化以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联席会、经理层等“五会一层”为主体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层面,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原国资股东占3席,三家战投和员工持股平台各占1席;实行决议一人一票制,累计票数超过1/2可行使否决权。监事会层面,一家战略投资人推荐1名监事任监事会主席,原国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各推荐1名监事,充分发挥所引进战略投资人的监督作用。经理层方面,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不设专职的副书记,高级管理人员全部为原国资股东员工,最大程度避免了将股东层面问题带到经理层处理。

  3.充分进行授权放权提高决策效率。湖南院上级单位通过授权放权,释放企业自主活力,缩短管理和决策链条。特别是在主业投资、法人机构设立和薪酬分配方面,董事会有自主决策权。比如在法人机构设立方面,计划内的主业投资,需要设项目公司,在权限范围内由董事会决策,同时报上级备案;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需要设项目公司,还需股东会决策,同时报上级审批。计划外的主业投资,需要设项目公司,报上级审批。

  4.精心设计员工持股的激励机制。选择369名核心员工参与员工持股,约占职工总人数的30%,摒弃激励“大锅饭”;将个人持股数额和岗位等级紧密关联,岗位变则股份变;区分客观、主观、公司、个人原因详细制定员工股退出时间、价格等条款,预留3.1%的股权作为未来新进、新晋员工的激励,畅通股权进入、流转、退出通道;将员工业绩考核和岗位、股份数量、个人分红进行有效关联,加大股权和分红的再分配力度。所有持股员工都是现金入股,不以知识产权做价入股,避免知识评价估值的不确定性。

  5.通过转变经营机制实现能上能下、能多能少、能进能出。在经理层中推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对经理层成员的任期、职责范围、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指标、考核内容与方式、薪酬兑现、退出机制等进行契约化约定,将岗位升降、岗位年薪、任期激励和业绩考核紧密挂钩。全体中层干部集体解聘,双向选择,重新上岗。破除员工身份限制,出台《员工劳动合同积分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积分制”转正,实现“不看身份、不看级别,只看岗位、只看贡献”。

  (三)湖南院混改取得效果

  湖南院通过混改,市场化机制更加高效,股东协同优势显著、信息获取渠道拓宽、授权放权进一步优化、市场反应速度更加迅速、企业发展活力更强,为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战略性市场落地创造先机、赢得主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湖南院混改后2020-2021年平均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达到混改前的1.8倍、2.4倍、2.8倍。

  二是湖南院全员劳动生产率由混改前(2017年) 36.79 万元/人·年提升至混改后(2021年) 62.27 万元/人·年。

  三是湖南院2019-2021年开展合同到期员工考核507人,市场化退出率达4%。劳务派遣员工积分制管理,36人积分转正,极大地调动了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认同感和工作积极性。

  二、国有企业混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国资与非公资本混改的目标和方向不一致

  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希望通过混改提高决策机制的效率、加快技术创新和水平提升、释放体制机制的活力,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从非公资本的角度来看,希望通过混改解决资本短缺、现金流不足、担保能力偏弱的问题,借助国有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优化市场布局、提升市场份额,虽然双方诉求互补性较强,但不同的战略目标和导向,在混改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对彼此合作意图判断不准、混改企业偏离战略核心主业等诸多问题。

  (二)国资与非公资本在机制和文化融合上存在障碍

  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审批流程规范,合规风控文化深入人心,对合规经营和风险的把控严格,要求充分论证、全面揭示风险,因此决策效率较低。从非公资本的角度来看,市场文化占据主导,讲究抢抓市场机遇、提升反应效率,虽然决策效率较高,但决策过程中往往面临核心条款缺失、风险揭示不全、论证不充分等问题,在混改过程中容易出现决策科学性不足、决策程序不规范、企业文化难以融合等问题。

  (三)国资与非公资本在混改合作方面成功实践偏少

  从国资与非公资本合作实践来看,国资与非公资本合作成败参半,可复制的成功实践偏少,混改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潜在的竞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产业链上下游利益输送的风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做到同股、同责、同权,如管理不善,易诱发融资性贸易等违规风险问题,造成混改后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管控模式有冲突、融资担保有差异、协同发展有难度。

  三、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混改的建议

  (一)必须坚持聚焦主业、战略同频、优势互补

  开展混改要契合公司战略导向,双方战略目标一致,国企要不忘混改的初心,以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战略牵引力原则,选择有利于推动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标的开展合作;非公资本要明确发展导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最大限度地与国有企业实现同频共振,混改企业必须坚持“聚焦主业”,不能“为混而混”,确保混改方向不走偏。

  (二)必须优化体制机制、流程体系、促进融合

  开展混改要做到取长补短,高效融合,规范“五会一层”的权责关系,压减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加大授权力度、提升管理力度,充分借鉴上市公司运行管理的体制机制,将国有企业重合规、严风控的管理理念与非公资本强活力、高效率的特点有机结合,激发混企新动能。充分吸收国有资本、非公资本方的优秀文化,注重文化融合,发挥企业文化引领、宣传、凝聚、激励、约束作用,汇最大合力、求最大人心、画最大同心圆,最大限度增强混企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制度设计、责权对等

  开展混改除了要做好对企业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外,还要对合作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精准全面把握合作企业的诉求和目的。混改后企业要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设计公司章程,持续完善混企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同股、同责、同权,规避单一股东担保的事项,确保企业按章办事、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