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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梧: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时间:2021-07-24 01:02

      劳动力市场是几个要素市场中提出最晚,困难最大的。高尚全主任对“劳动力市场”写进中央文件做了巨大贡献,当时我在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对此也做了一些研究。我想接着高主任讲的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讲讲劳动力市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讲讲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市场应发挥决定性作用,现在存在什么问题?解决的方向是什么?
      从劳动力市场一般性的角度来说,与其他要素市场具有共性的是供求双方主体要明确,同时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劳动力的价格就是工资福利。
      现在说劳动力市场有供求两个主体似乎顺理成章,但当年提出劳动力市场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都很困难。我说企业是劳动力需求方,工人是劳动力供给方,当时就有人批判。批判者说中国的企业家就是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怎么能把企业家和工人分割成两个不同的主体?劳动力市场直到1990年代初都是主流媒体忌讳的词。很长时间用的是“劳务市场”。那么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到现在为止是不是平等呢?上午徐景安同志特别强调劳动力与资本不平等是中国当前的大问题。在原始积累阶段,劳动力市场上都是单个工人与单个雇主之间的关系,由于资本强势,资本家和工人是不平等的,结果形成了剧烈的劳资纠纷,也就是马克思说的阶级斗争。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工业化国家开始允许工人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1917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时,就把工人的集体组织权利和谈判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加以确立了。工会要比单个工人的力量强大得多,这对缓和劳资矛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外,劳动力市场需要平等交易,需要公平的交易环境,如果用行政办法限制劳动力自由合理的流动,对劳动力的市场交易行为有过多的行政分割或管制,那也会严重消减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作用。
      现在劳动力市场行政分割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个是城乡分割。城乡劳动力的分割是一种行政性的分割。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必然趋势。城乡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天然有很大差别,但是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户籍制度的行政分割。户籍制度在我们这里还意味着与其密切联系的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城乡之间的行政性分割。这就造成了两亿多农民工始终很难和城市职工同工同酬的不公正的市场竞争。不少人进城干了20多年、30多年,还是农民工,第二代还是农民工,现在还在研究新生代也就是第三代农民工的特点,这都不符合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本要求。干什么工作就是什么工作,在工人岗位上就是工人,当工人20多年了还是农民工,概念本身就有问题。现在大家都在谈新型城镇化,我认为前一阶段的城镇化是造就了近2亿农民工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应当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城镇化。离开当前农民工市民化这一关键问题,新型城镇化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也无从谈起。
      第二个行政性分割是行政性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分割。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和制造业工资也有差别,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不同。认真分析产生这些差别的原因,实际是一种自然分割,主要是不同行业要求职工的受教育程度不一样,从事金融业的受教育程度要比从事一般简单劳动的受教育程度高。此外还有稀缺问题。当社会基本福利达到一定程度时,愿意从事苦脏累险的人少,那么从事这方面职业的工资也会提高,美国采掘业的平均工资就比金融业高,虽然采掘业职工平均受教育程度不一定高于金融业。
      我们的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工资远远高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近20多年来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现在按所有制划分还在4-5倍。如果不按所有制划分,行业差距在6-7倍。这还不包括住房等福利,如果再加上灰色收入这块,那垄断性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劳动力成本就相差太多了。这个差别是不是不同行业职工受教育程度决定的呢?肯定不是。
      去年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分析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职工的受教育程度对工资的影响,结果影响工资差异60%的因素是由于国家赋予行政性垄断行业特许经营权造成的。国家发改委就业和分配司每年都出版《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年的报告分析,垄断行业的收入有30%是国家特许经营权造成的,比如矿产资源比较便宜,占用土地基本不出钱,产品定价的垄断地位,等等。可以说,不论官方或民间的研究,都表明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严重的行政性行业分割。
      城乡、行业行政性分割这两大问题都不符合市场决定劳动力要素配置的基本原则。因为就要素市场的一般性来讲,要求要素的供求主体平等、要素的交换实行公平交易、要素可以合理自由流动。
      再讲讲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交换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为什么?因为劳动力与它的所有者是永远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交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总和而不是劳动者本人。如果是劳动者本人,那就成了买卖奴隶了。这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西方经济学也是认可的。
      这样就造成了劳动力市场区别于其他要素市场的不同特点。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可以和要素本身完全分离,而且所有权的更换只发生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例如:我购买了机器,机器就是我的了,我是使用还是再卖与原来的所有者毫无关系;购买了土地,我怎么使用它,跟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也毫无关系;金融资本市场也是如此,你的股份我买过来就是我的,与你没关系了。只有劳动力永远离不开他的所有者,你购买劳动力,劳动者跟着进到企业里,所以尽管劳动力这一特殊生产要素的交易发生在市场订立劳动力契约的瞬间,但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发生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还一直延续到企业生产过程中。企业经营者不可能直接使用职工的脑力、体力,他只能通过劳动力的所有者--职工来支配劳动力。劳动力市场的这一特点是其他生产要素市场所不具备的。
      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职工进入企业,他们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被企业使用的时候,仍然存在着企业所有者(雇主)和劳动力所有者(职工)之间的关系。那么谁来平衡劳动关系?如果国家继续干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就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如果国家不干预,资方的强势和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就会造成原始积累阶段的剧烈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
      这就回到了我前面说的工人集体行为问题,就是工人要组织起来,单个工人是薄弱的,组织起来就有力量。不论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西方经济学或者是西方的工人运动角度来说,都承认或不得不承认工人的集体权利,也就是组织工会与雇主谈判的权利。由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性,单个企业中雇主与工会谈判还不能平衡劳资关系,需要视不同情况开展行业的、区域的以致全国性的集体谈判,这就需要有对应的雇主组织。因此在赋予工人结社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赋予企业经营者相应的结社自由的权利。这样的组织权利在中国到今天为止还不够完善。从劳动力市场特殊性的角度来讲,我们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还是很不成熟的。
      上午徐景安同志说中国没有工会,其实中国的工会是全世界行政级别最高的工会,但它的职能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到位。1992年我写了“关于劳动力市场的国际比较”一文,1993年初曾在经济日报连载,当时就预见,在我国形成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组织行为很难,这不是劳动部门能解决的,它涉及工会职能的转变,涉及雇主的组织权利,很复杂,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变成了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
       不论从劳动力市场的一般性,还是从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来说,我们都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才能真正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我个人一直强调要特别关注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不要以为单个工人接受了雇主提出的最低劳动力成本就是市场。集体讨价还价也是市场行为,而且集体谈判是现代劳动力市场所通行的。还有《劳动法》和各项具体的劳动法规。例如最低工资制度在一些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看来是政府干预了劳动力市场,但实践证明,必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当然我们也不能说由于劳动力市场有特殊性,劳动力资源配置就不能由市场决定。恰恰是应该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之上,有一些市场的缺陷或者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去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