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三次强调“军民融合”,并把“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作为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民参军”是军民融合的重要内容。所谓“民参军”是指民营企业利用民用先进技术参与国防建设,其中包括民用技术转军用、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民营资本进军工和民营企业产品进军队等方面。“民参军”不仅能调动社会先进创新资源提升军品质量,也有利于带动民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更好地促进民品市场的拓展。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民参军”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的还处于由初步发展向深度融合过渡的阶段。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制度政策创新,破解“民参军”面临的问题,促进“民参军”深度开展。
一、深入推进装备市场准入改革
目前装备市场准入门槛高、办证难的问题突出。长期以来,武器装备市场准入实行“四证”管理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审查),今年以来,军委装备发展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为营造军民融合发展环境,自今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也就是将原来的“四证”准入改为了“三证”准入,这将助力“民参军”活动。但目前这项改革还没落实到企业,即便落实到企业,企业认为准入手续还是很复杂。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准入条件过严,相关规定、条件、程序之间衔接不科学,如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时需要企业前三年供货合同和图纸,而在给军方供货时又要这个许可证,给民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增加了难度,影响着军民融合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市场对接渠道、军工产品市场信息相对贫乏,企业在完成初期订单后,再次面临产品市场出路问题,致使部分军“民参军”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此外,民企进入军品市场有些也受歧视,同等条件下,军方重视国企,看不上民企。因此,要继续深化装备市场准入改革,适当降低门坎,简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办理周期,加强申领培训与指导。在制订准入条件时要更便于操作,避免出现签订协作合同时要求提供许可证,办理许可证要求提供合同的类似矛盾的现象。消除所有制歧视,进入市场要一视同仁。
二、健全完善供需信息沟通机制
目前军方和民企信息不对称,缺少沟通机制。“民参军”信息平台少,军方需要什么军品,民企很难获得信息。同时,民企有哪些生产军品的创新技术,军方也不太了解。因此,要健全和完善供需信息沟通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拓宽交流合作渠道,丰富信息发布内容,提高信息对接时效。要建立政府、企业和军方之间的融合及交流机制。在研制生产方面,建立完善军品需求定期发布制度,推行“项目指南网上发布、审查结果网上公示”的管理模式。提供军方提升综合作战能力的各种前沿问题,使企业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有更多的机会能够在军队试验和试用,经过论证争取尽早使其在军队列装。有关部门要及时、有效将国家有关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传递给企业。统一建立项目库,方便企业与项目团队进行对接。举办民企技术展销会。有关平台要进行分类集中推介,组织一些对接活动,要给予一定的指引与协助服务,让企业熟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在市场需求方面,要多渠道公布军民融合产品市场信息,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加强军工产品科研与订货需求的信息通道的建设。积极开展军队装备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搭建沟通合作平台,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军队“所需”与地方和企业“所能”的无缝对接。
三、积极拓宽融合领域和范围
与国有大型军工集团深度涉入军工产品不同,目前民营企业参与的领域有限,主要涉及军工装备部分元件或外围设备的制造,集中于前端材料生产或后续维修业务,扮演着为国有大型军工集团提供辅助功能的角色。由于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和军工集团长期固有的合作关系,以及各军工集团内部长期固有的配套协作关系,留给民营企业的机会较少。所以在军民融合的转型中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平台。民营企业对新技术迭代反应更加灵敏。要拓宽准入范围,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生产和维修领域,加大新材料的应用领域和力度,打破国企军工垄断,促进市场有序竞争。积极推进具备核心技术的民企承担军品研发任务,并逐步由零部件配套向子系统、整机总装拓展。民营企业要根据企业优势,分析武器装备的类型和配套层次,努力进入能够发挥优势的领域。
四、建立“参军”民企加快自主创新的机制
目前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民企生产的军品高科技产品较少,除少数项目科技含量较高外,其他项目均为大众产品,科技含量比较低。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小,科研试验条件较弱、人才与技术配备不足,持续发展能力弱,没有自己的拳头产品、专利产品,综合竞争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加强。一些地方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工业基础比较薄弱,高精尖产品少,高科技企业少,现有军民融合产业规模较小,企业数量少,缺乏“军民融合”的产业基础,缺乏军工集团、院校的引领带动。同时,高水平研发人员、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等人才匮乏也严重制约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企业要加快自主创新,尽快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通过做强做优军品,不断拓展军品市场,提高在军品总产值中的比重。要建立武器装备研发经费直接补贴到民参军配套单位的体系,加速研发速度和调动民参军的积极性。着力打造军民融合创新、高技术产业孵化、等相关平台,支持设立军民融合发展服务中心。出台“民参军”人才鼓励政策,增强企业高端技术研发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的吸引力。加大有关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帮助企业拓展企企合作、校企合作、政企合作渠道。建立军地两用人才流动机制。有关部门要通过创新投资基金的投入,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要组织具有专门技术能力的组织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咨询、企业员工素质培训。完善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服务体系。要加强“民参军”企业的各种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要通过加强军民结合产业园区平台建设,促进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物流等各类要素的高效有序流动,增强产业聚集发展、规模发展的能力。
五、创新“民参军”企业融资机制
现在企业对军品的研发投入多,周期长,使用的是企业自有资金。多年来的科技研发耗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同时也存在产品货款回收难。部分企业近年应收款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达3000万元,资金不足始终困扰着企业发展。“民参军”科研、生产资金需求量大,获得“贷款”难,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目前对军民融合型企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也在减少。因此,要建立相关军事部门、国防科技部门、军工企业、“民参军”企业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军方市场观念和回款政策约束督导,切实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保证“民参军”企业的市场主体权益。按时正确履行涉军合作合同,减少资金拖欠现象。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军民融合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研究建立支持军民融合专门贷款银行和基金,开辟融资贷款绿色通道。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银行、民间资本等多渠道融资,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对军民融合型企业的融资,可以低利率,用军品合同进行抵押。研究制订军民融合型企业军品研发项目经费的扶持政策。
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机制
按国家政策对军品生产企业有免税政策,但因手续繁琐,相关各方不积极支持,这项优惠政策大多长期不落实。办理“免税”难,影响企业对政策的信心。因此,要创新服务方式,明确管理部门职责,简化申报程序,缩短申领周期,切实尽快解决“免税拖欠”问题,使国家对军品免税的政策尽快落实到企业。
七、要将民口学校建设纳入国防创新体系
目前民口学校承接的国防科研项目数量少,规模小,经费少,不能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潜能。国防重点学科建设、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国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缺少顶层规划和经费支持,吸引高层次人才,稳定队伍比较困难。学校与军工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不完善,影响并制约了学校为国防科技工业服务能力的发挥。因此,要把民口学校建设纳入到国防创新体系中统筹考虑。加强国防特色学科建设和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提高学校参与国防军工科研的深度和广度,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加强科研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共建高校参与国防科工局重大任务,支持学校与国防军工骨干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民口学校要积极与各大军工集团加强联系与合作,拓展服务国防科技工业服务领域。鼓励企业与军工科研院所校合作,共建军民两用科技创新平台。
八、加快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改革
重点抓好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鼓励转制院所之间或与其他企业进行专业化重组。积极探索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军工企业充分利用成熟技术,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设立股份制公司的模式上市融资,通过资本运作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产品生产效率和创新成果转化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革,加大民营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转换的力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增强企业内生改革动力。
总之,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入开展军民融合的精神,围绕“民参军”路线和主要环节,从市场准入、信息互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人才培养、公平竞争、转制混改、政策扶持等方面加快改革创新,健全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参军”加快向深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