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在60年中国经济中处于微妙地位。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我们就去民营化,当经济形势差的时候我们就想到民营经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想有三个障碍:一个是意识形态障碍,一个是体制障碍,一个是利益障碍。
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识形态障碍
如何看待民营与国有制?何谓公有,何谓私有?这个问题应当正本清源。我看过马克思的许多关于公有制的表述,觉得马克思讲的公有制和斯大林讲的公有制相去甚远。马克思的公有概念可能与萨谬尔森的公有概念类似。萨谬尔森关于公共产品概念的标准定义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与马克思关于公有制概念的含义极为相似。众所周知,任何所有制都具有排它性,而马克思设想的“社会占有”则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在法权的意义上完全消失。由于“社会占有”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作为资本所有制基础的“上层建筑”的“资产阶级法权”也随之消失。不论马克思关于“社会占有”的设想是否乌托邦,它与斯大林所讲的“两种公有制”概念完全不同。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不认为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恩格斯曾经嘲讽杜林,如果国有制是社会主义的话,那么,卑斯麦是最早的社会主义者。马恩都提出要“把国家吞噬的权力还给社会”。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占有应表现为全民的社会参与。社会占有的必然逻辑是自治的民主制,没有民主制怎样体现社会占有?民主尤其是共同体的“自治”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东西。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公有”概念与“社会占有”概念是同义词。
从日常用语看,“公有”是相对“私有(个体)”而言的,比如相对个体,三人为公,相对一,多就是公有。打一个比方,N个人办一个公司,某个人侵占了N个人利益即公司利益,算不算侵占“公”的利益呢?显然应算。从这个意义上看,公有与私有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个体,群体(共同体)为公,不论这个群体表现为一个社团还是一个国家,都是一样。群体与群体之间,大群体为公,小群体为私,比如相对一个社区(共同体),国家(共同体)为公,相对于世界共同体,国家(共同体)为私。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消灭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占有即“公有”。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制才不再具有排它性,才不成其为“所有”的制度。
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公有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人的解放才是目的。社会主义也是手段,是为了实现人的解放这个最高目的的手段。因此,我们应当厘清“公有”和“私有”的概念。相对马克思设想“社会占有”的公有制而言,现存的一切所有制不论是民营还是国有,都带有“私”权的色彩,都可用“产权”和“法权”来规范。如果离开了“产权”的界定,公有和私有的争论就变成了反科学的意识形态或“神学”的争论,从而导致用“权力”来界定产权的窘境,并束缚民营经济的发展。
发展民营经济的体制障碍
我国的改革是在国家垄断所有资源的背景下开始的。当初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国企(全民所有),企业与政权合为一体,或者用流行的话说,企业是国家的附属体。改革就是将企业与政权分开,并发展民营企业。首先放开和发展的是制造业尤其是消费领域的民营企业,国企从制造业即“下游”产业退出,但仍然占据着资源和基础的上游产业。于是“先发”的国有企业大部分处于上游地位,“后发”的民营企业大部分自然就处于下游地位。这是改革开放30年留下来的发展格局。这个格局是一个不平等的格局。是继续维持这个格局还是放开管制,这就有一个制度安排问题。如果我们不在制度改革上寻求突破,国有垄断的格局是打不开的。
还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企业改革是在民主和法治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必然面临两难选择;要么与权力结合,要么白白受损。若民营企业和权力相结合,“原罪”的帽子就永远摘不掉,随时想收拾就收拾。所以,民营企业就把与权力搞关系看成第一位的事。这个问题不解决,民营企业不可能真正做大做强,民营经济也难以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民进国退是改革的总趋势。民营经济的兴衰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民营经济发展不起来,市场经济及其体制是不可能最终确立的。发展民营经济,一是要改革改造现有的民营企业,二是要改造改革国企,除了少数领域由国企独资以外,大多数国资将与民资“联姻”,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退民进”不一定是民企吃掉国企,而是通过多元方式使产权发生改变,即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实现“国退民进”。因此,不应把“民进”简单地理解为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你死我活。今后的所有制改革不应再强调公有和私有的身份,也不单纯以公和私来划线,而是寻求多元的所有制,其中既有“民有”又有“国有”,产权多元化。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的、多元的股份制可能更接近马克思的“社会占有”或社会“所有制”。(摘自作者在“中国民营经济六十年研讨会”上的发言)
来源:中国改革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