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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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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改变国家和社会合一、“党政经”合一的组织形态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则,按照不同的功能定位,重建现代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及其相应的制度。政府组织将逐渐退出一些公域和本属私域的领域,扩大私权和私域,转变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制,以利于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生长。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把国家吞噬的权利还给社会。
  众所周知,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提供者之一,它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它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共同构成稳定社会的“铁三角”。但是,与取得巨大成功和进展的市场组织及制度改革相比,其改革的滞后尤为明显。NGO和NPO(非政府的非营利组织)的缺位或生长缓慢已成为中国改革的短板。解决这个短板,从而替代政府退出某些社会领域和行业领域应提到改革日程。
  社会组织的生长缓慢源于社会组织的准入和监管制度改革的滞后。例如,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采取的是统一注册和审批管理,俗称双重管理体制,其依据的是多年前制订的三个管理条例和一个暂行办法。由于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审批,是否批准又取决于主观的“部门意愿”,致使许多民间组织实际得不到批准而处于“非法”状态,有学者估计,没有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有数百万之多,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只有40多万,前者是后者的10倍。为了存活下去,数以万计的无法取得民政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只有“挂‘狗’头卖‘羊’肉”,到工商登记为公司法人,在运营规则和管理上陷于极为尴尬的状态。例如,一家颇具声望的为北京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社会民间组织在无法民政登记后被迫在工商登记注册为“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更有甚者,某非营利组织已陷入“法律陷阱”而被行政处罚和取缔。
  不可否认,对于一个正在转型、尚未成熟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应当受到监管,社会组织亦有一个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而不断成长的过程。问题在于:如何监管?是法治的监管还是人治的监管?是管“死”还是管“活”?是“逼良为娼”还是“改娼从良”?是把各种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引导到改革的轨道上来,还是把正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推向反面?这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
  值得庆幸的是,作为监管部门的民政部正在加快这方面的改革。7月20日,民政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了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包括探索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在内的多项重大改革措施将在深圳先行先试,这将为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改革探出一条新路子。
  我们祝愿作为改革排头兵的深圳市,更加解放思想,敢为天下先,彻底打破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体制障碍,为发展我国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作出新示范和新贡献。

来源:《中国改革》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