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1年10月19日常务理事会审定、10月21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补充修改如下:
1. 将第三条申请批准程序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愿参加我会并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或作为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须填写相关申请表,经我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全体理事会批准。”修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愿参加我会并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或作为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须填写相关申请表,经我会两名理事或各级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相关研究机构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全体理事会批准。”
2.将第四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中“本会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取得本会资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信息、资料等权利和义务。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修订为:“本会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取得本会资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信息、资料等权利和义务。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应积极参加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无具体原因并未请假,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和年会的会员,则认定为自动退出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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