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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新启蒙”与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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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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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启蒙与中国社会转型,现在都到21世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30多年了,并且世界已经进入一个经济全球化时代,为什么大家还不约而同地再来关注启蒙问题?我想,这一方面是因为大家都觉得应该对我们现存的一些理论信念--乃至一些长期沿存下来的一些文化信念--进行再反思;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大家都认为中国的社会转型又到了一个节骨眼上了,因而需要梳理一下我们的思想,为未来的中国社会的转型做些理论准备。

  对启蒙概念,陈乐民先生在《启蒙札记》一书中以及钱乘旦和高全喜二位教授为这次会议所提交的发言文本中都做了很清楚的界定和溯源,尤其是陈乐民先生曾对17-18世纪发生在苏格兰、英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做了很好的介绍。我这里只想补充这么一点: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重新谈启蒙,可以在英语“en-lighten-ment”原来词根组词的词义上使用,故不必直接与17-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直接纠缠在一起(当然不能说完全脱钩)。就“Enlightenment”一词的词源含义来看,大致含有点亮自己弄清自己唤醒他人(民众)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若能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发展进程中重新使用“Enlightenment”这个词的话,它的较接近的或者说其延伸意义可能是新的思想解放,即让我们自己从某种既存的意识形态”--或言意蒂牢结ideology的音译,林毓生先生所主张的译法)--的迷梦中苏醒和明白过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了与欧洲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及在中国晚清和民国初期一些知识分子所倡导的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中的启蒙区别开来,但又不失与前二者的连续性,在21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对中国市场经济社会运行基本原理和必要条件进行梳理和再反思,使用资中筠先生最近所提议的新启蒙New Enlightenment)概念,应该是有道理的。

  在以下的发言中,我想讲四重意思:第一、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未竟之业;第二、新启蒙与对不同学科、不同派别之间的交流与对话;第三、寻求未来中国法治民主建设的重叠共识;第四、在当下中国进行新启蒙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唤醒国人的纳税人权利意识

  下面我会把这四重意思综合起来讲。先讲第一点,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未竟之业。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和1878年以来的中国改革开放置放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来审视,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多的历史是世界各国向现代社会转型和过渡的一个组成部分。记得前些年有人讲过,人类社会的现代化,除了从器物和科学技术的层面所讲的工业化外,从社会转型的层面看,可以将之分解为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的人道化四个组成部分。现在看来,这个归纳并不十分准确。因为,最后的一化比较含糊,因而很难说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或典型特征。最近几天我一直在思考,如果按卡尔o波普(Karl Popper)一个分类,似乎可以把最后一化改为社会的抽象化,但是这种归纳法可能又比较学术一些,一般大众很难理解。考虑到现代社会运作的一些典型特征,且又能使某种归纳为大多数人所理解、所接受,我觉得可以把原来社会的人道化改为国家的法治化。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把一个现代社会的四条标准简略地归结为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国家的法治化,价值的多元化四化。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把民主和法治看成一个东西,把价值多元化暂且悬置起来,就可以把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和法治)化看成是现代社会转型过程的两个轮子

  在过去30年里,我们的经济已经市场化了,甚至过度市场化了(如教育的市场化,文化的市场化,宗教的市场化,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行为的市场化),但是,不管用任何标准来衡量,我们的政治的民主化还不具备,甚至还没有起步,而政治的民主化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发展进程,是一个大趋势。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有几个国家没有实现民主政治?基本上没有几个国家了。当今中国的社会种种问题,恰恰是出在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这两个东西还不相匹配、两个轮子中有一个轮子还没安装好这一点上。或者说,中国现代社会转型中的政治民主化的缺失,是当今中国出现种种社会问题的最深层原因。

  中国未来的政治的民主化怎么走?政治学界有一个说法,民主化不是设计出来的,而应该是应对出来的。我非常赞同这种说法。当今中国社会的种种问题,实际上是正在倒逼中国的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在过去30年,我们逐渐确立了一个明确的改革和社会发展目标,就是要实现市场经济。现在看来市场经济这第一条河我们已经过了,这正是这些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最根本原因。现在我们要过第二条河,就是把政治的民主化和国家的法治化这第二个轮子给建好,以与经济的市场化另一个现代社会的轮子相匹配,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达致构建一个良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此而言,我们目前急需明确确定下来的是过第二条河的整体目标,那就是实现法治民主法制民主是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使用过的一个提法,后来在我们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法制一词逐渐被法治所取代了,故这里有政治学者提议使用法治民主这个概念)或言宪政民主。这是我们今天讨论新启蒙和未来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问题。

  今天我们讲新启蒙,讲中国的社会转型,关键就是要通过理论界以及社会各界之间的对话,逐渐形成某种重叠共识,把过政治的民主化这第二条河的这个目标给确定下来。在前30多年的改革中,我们也是先确定了市场化改革的目标,然后一步步走了过来,摸着石头过河,取得了中国经济的辉煌成就。现在,一旦我们把要过政治的民主化这第二条的目标确立下来,恐怕还得要摸着石头过河。未来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目前看来也很难采取一个整体设计的进路。像前30年市场化改革一样,我们只能先确定要过这第二条河的整体目标,再慢慢汲取世界各国已经走过的现代性转型的经验和教训,一点一点地朝前走。记得南方有一个很老的俗语,叫做草鞋无样,越打越像。我们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未来的法治民主建设,也可能像以前的南方人打草鞋一样,一旦要打草鞋,大致知道要打成个脚套的形状,打着,打着,就打出个样子来了,最后可能会形成一个中国式的民主政制模式。当务之急,是现在要搓好绳子开始民主政制的这双现代市场经济草鞋

  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从理论上来说今天在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了,因为,这已经是我们国家和执政党所共同确立下来的社会发展的长期目标。譬如,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点早已经写进了我们的04宪法第五条。中共第十七大报告也把建立民主政治作为执政党的首要任务和既定目标。现在的问题是,目标是定了,当务之急是开始做,要开始朝前走,而不是只说不做,原地踏步走。

  既然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已被确定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社会转型目标,这点已经不用再讨论,但我们马上又要遇到这样一系列问题: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民主?什么样的法治?民主、法治与宪政关系是什么?民主、法治、宪政与良序市场经济运行的关系又是什么?民主、法治或言宪政民主是不是一个良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如果说当今中国社会正呼唤新的思想解放和新启蒙的话,新的思想解放和新启蒙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显然要围绕这些话题来展开。

  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民主政治?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这些无疑是些大是大非且关乎到我们社会制度基础的大问题。要回答这样的大问题,看来现在仍需要政治学界、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继续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对话,以达致整个社会的重叠共识。根据自己近些年所研读的中外学界的有关讨论文章,加上自己近几年对中国经济社会变迁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实际观察和思考,我觉得有以下几点需要在这里提出来:

  第一,民主必须是宪政的才是最不坏的。英国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任过英国首相的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曾说过:民主是个很坏的制度,但其他制度都比它更糟,所以只能用它,这是最低的要求。总结世界许多国家近百年的民主政治经验,现在我们今天似乎可以补充丘吉尔说:民主必须是宪政才是最不坏的。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是民主?什么是宪政?民主与宪政的关系是什么?近几年,中国政治学界和法学界的同仁探讨共和(republic)、民主(democracy)与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三个概念之间关系的文章很多,有些讨论和分析也很细、很深、很到位,当然也有很多歧见。这里暂且悬置共和这个概念不讨论,我基本上同意这么一种见解: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差异,也可能有冲突,且二者不一定共生,在现代社会的实际运作中,二者实际上是互补的,且最后形成了一个合意的结合。从政治学理论上来说,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二者合意的结合就是有限政府,或称宪政民主。政治学者也一般认为,民主的缺陷,只有通过宪政才能得到补救,因而民主必须是宪政的,即实行宪政民主,才能避免蜕变为民主的专制的可能性,才是较合意的。

  为什么说民主是宪政的才是合意的?宪政民主的优长在什么地方?从政治学和宪法学理论来看,亦从当代一些现代国家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实际运作经验来分析,宪政的核心理念是政府的权利要受到限制,因而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民主是实现宪政体制或者说宪政真正运转的一个必要条件,即有民主,才能真正使宪政运作,才能真正做到限政。尽管从欧美历史上来看,民主相对于宪政而言往往滞后一些时间,但各国的演化路径都同归殊途地走向了宪政民主,这应该说是各国现代政治发展演变过程的一般法则。

  记得法国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上册,154页)中曾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孟德斯鸠的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政府中掌权人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他会倾向于无限制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无限制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按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的看法,就绝对会产生腐败。即使出于掌权者的自我道德约束和维护自己长期统治的考量,在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的政治中,绝对权力所产生的腐败会不时会自我收敛,绝对权力也可会设置一定的自我反腐机制,但这这种拥绝对权力的政府却显然也不能保证自己不做错事和坏事。当然,从政治学上来看,任何一种政制形式--包括民主政治本身,往往都不能确保政府只做好事,不做坏事和错事,但是一个现代良序市场运行的最低要求是:政府不干太多坏事和错事就是好政府。现代宪政民主政制的主要功用,恰恰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通过一定的制衡机制(checks and balance),来避免政府干太多的错事和坏事。这应该是一个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最低要求。宪政民主的合理性,恰恰就在这里。

  这里有一点需要一再说明,民主与宪政的关系,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从宪法学理论上来说,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并不是政府或言主权者the sovereign)用法律手段统治、控制和管制住社会了,或者说用法律治住了老百姓,即“rule by law”,而首先是政府守法,政府或主权者(包括执政党及其领导人)是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因而在整个国家机器和社会的运作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是“rule of law”。在19世纪,英国一位著名宪法学家戴雪(A. V. Dicey)曾对法治做了这样的经典解释: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法治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对法治的这种理解,这些年我一直相信,我们国家的《04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社会的长期发展目标的法治国家,就应该是这种“rule of law”的国家体制,而不是一种“rule by law”的国家。如果把法治精确地理解为“rule of law”,我们未来的法治国家,就不再是政府把法律作为一种统治手段来治理社会,而是且首先是政府本身遵守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然后才是全体社会公民遵守各种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简单一些把法治理解为是选民用宪法和其他行政法规治住了政府,使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受约束和民意制约的。很显然,这样的法治国家,也是宪政民主政治。

  如果这样理解法治,把中国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称作为法治民主,似乎不无不可。对于这一点,我国的一些政治学者近些年已经很多探讨,给予了很好的解释。譬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燕继荣教授在新近发表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3期)上的一篇文章中就指出,法治民主,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通过依法赋权(赋公民以权利,赋政府以权力)的方式,不仅保障政府要依法施政,对人民负责,以免滥权而侵害公民权利,而且也对'人民主权'原则给以必要的约束,以防止一部分人以'民主'的名义和方式对另一部分人实施'暴政',同时,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如果这样理解民主、法治和宪政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达致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建立了宪政民主政制,也就达致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或者说,今天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所说的宪政民主,也就是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所憧憬的法治(制)民主

  第二,宪政民主的核心和骨架是预算民主。原来许多人(包括我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2007年的“5.30事件后,人们才慢慢意识到,民主政治,其核心原来并不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的问题,而是个税收问题,是个民主预算问题,或简单说来限制政府的征税权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要受到民选代表的实质性审议和制约问题。看一下英国的历史,就会知道,从1215年《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整个英国的宪政进程是围绕着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而展开的。1689年在英国制定的《权利法案》,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税,即为违法。另外,稍微了解一下世界近代历史,就会知道,荷兰的建国,法国大革命,美国的独立,都是从政府征税问题引起的。另外,许多国家的现代转型过程也表明,宪政开始并不一定是民主的。比如,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时期,英国的宪政制度基本上就建成了,但是到了19世纪初,在英国才大约只有占人口比例2.5%的贵族有选举权。经过19世纪3050年代的宪章运动,到1884年,在英国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有选举权。到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才和男人一样有投票权。到1966年,英国才有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选内阁首相的制度。法国妇女有选举权,也是1944年之后的事情,甚至到19746月,法国才最终确立了18岁以上公民普选总统的制度。就连美国这个确立普选权较早的国家,原来妇女、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并没有选举权,直到19713月制定的联邦选举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较完备的普选制度。所以,从欧美历史看,宪政民主的实质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民主的问题,而不简单是个民众的普选权和选民直接选主(即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问题。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经验中,可以推知,如果我们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一个明确的宪政目标,而仅仅是把我们未来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想象为只是在形式上采取一些西方国家通行的普选制,这将非但不能保持我们国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的长期增长,还有可能出现像文革那样的大鸣大放式大民主,甚至会出现多数人的民主暴力暴政。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些清醒地认识。

  如果说西方的整个宪政制度是围绕着征税权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审议而展开的话,那么,再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现在到底是一个什么样财政体制安排。从统计局和财政部官方网站的数字中,我们知道,从1994年到2008年这15年间,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速,几乎都是当年GDP增速的两倍,有些年甚至是三倍。另一个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但说来却非常惊人的事实是,从2000年到2008年,政府每年差不多都完成它自己年初所定财政收入增加目标的百分之二百。譬如,在2000年,财政部的预算报告所定的当年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速是 8.4%,但当年的实际增幅是16.9%,完成了政府自己计划的201.2%,;2001年,财政部的全国财政收入计划目标是增10.3% ,但实际增幅是22.2%,完成了自己计划目标的215.5%2004年计划增幅 8.7%,实际增幅21.4%,完成自己计划的 246.0%2006年,计划增幅12.0%,实际增长了 24.3%;完成计划的202.5%2007年更高得离谱。年初,在两会上,财政部的报告中所定的政府财政收入增幅为13.8%,但当年的实际财政收入竟增长了 32.4%,完成政府自己所定计划的234.8%!在2008,尽管出现了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内部的几场大的自然灾害,政府的财政收入仍然增长了19.5%,完成财政部自己所定计划的139.3%。在2009年,尽管中国经济遭遇了近30年前所未有的困难时期(如外贸出口大幅度下滑),但政府财政收入全年仍然增加了11.9%,完成了自己年初所定财政收入增幅目标的148.8%。这些数字充分说明,在我们目前的政治体制安排中,政府征税根本不受任何约束,国税局想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想征多少都会超计划完成。像利息税、资源税和燃油税这些新税种,财政部和国税局决定开始征收时,根本没经人大讨论和批准,甚至连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听证会都没举行过。这是一个有限权力的政府么?

  除了政府征税目前不受任何约束外,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不受任何实质性的制约,且到目前为止,各级和各地政府的财政收支根本就不透明。就拿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4万亿的刺激经济计划来说吧!且不说为什么发改委决定将这4万亿的45%是投在铁公基上,又为什么是4万亿呢?这4万亿是谁决定的?谁审议批准的?还有,在4万亿中,为什么有1万亿投到了四川的灾后重建呢?这里面有真正的预算么?为什么不是按四川各地和各级政府报上来的需求数字,譬如8750亿或者12352亿,而是1万亿这个整数?发改委的决策者一拍脑袋,一个省就1万亿下去了,这是个什么概念?这是花的纳税人的钱呀!上述事实和数字说明,目前我们政府的征税整个不受任何约束,我们的财政支出实际上也根本没有现代政府预算这个概念,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和制约,而完全是过去计划经济中政府决策者任意拨款、花钱、搞大项目、做面子工程的那套做法。在这么一个财政体制下,还不会出事吗?还不会不出腐败?

  近些年来,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种种社会问题不断积累。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这近10年来,在我们的社会内部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一起接一起,且不断增加,这是一个有目共睹和无可置否的事实。为什么呢?难道这些问题与我们的政府掌握着这么大的资源,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不受任何实质性的制约没有关系?

  纵观近几年在中国社会内部发生的种种社会问题,我觉得以粗略地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归纳为四大类:

  (1 政府官员腐败案件不断曝光,大面积地发生而又屡治不果。

  (2 我国社会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不断拉大。

  (3 整个社会越来越靠政府的项目投资和高投资率来维系经济增长。

  (4 居民家庭收入和居民家庭消费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持续下降。

  正是因为上述4类问题不断恶化,才导致在过去30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一些恶性事件和万人以上群体事件不时发生,我们社会内部的紧张程度不断增强。根据人民网”2010年6月23的一篇报道(见http://world.people.com.cn/GB/11943118.html),在美国《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杂志与和平基金会(Fund for Peace)共同制定的失败国家指数Failed States Index)的排序中,中国在全世界177个国家中排名一直甚靠前,从2007年到2010年间,中国大致排在前57,远远先于印度、俄罗斯和越南,更高于一些发达国家。尽管人们可以批评和怀疑这个排名是否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就其该指数是按照12项指标来进行综合排序这一点来说,总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有一个过去30年平均经济增长率接近10%的中国,在失败国家指数的排序中,在177个国家中竟排前57,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和警醒?

  对于目前中国社会内部常常发生的一些社会问题的原因,学界已经有不少人做了分析。这里我只想提醒大家这样一点:上述四个深层次的问题,哪个不跟我们财政体制连在一块呢?政府手中钱那么多,掌握了近8万亿的财税收入,加上各地政府的卖地收入和其他各种预算外收入,会远远超过10万亿吧!这么大个盘子,财政支出又不透明,政府官员的腐败大面积的发生而屡治不果,不还是这种缺少民主预算和财政透明的制度安排的一个必然结果?中国社会内部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拉大,难道不与这种财政体制有关?上面所说的当今中国社会的四大类问题,越来越强烈地告诉人们,我们的财政税收体制是到了不改不行的时候了。财政体制改革,应该是当下和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第三,既然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建设的核心问题或言基本问题是政府的财政体制和预算制度的改革,那么,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就要把民主预算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切入点。具体说来,要从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开支开始,构建公开、透明、民主和法治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需要考虑修改我们的《预算法》以及宪法中有关政府征税权的条款,明确把政府征税须征得纳税人所选代表的同意以及政府每一笔预算支出都要经纳税人选出的人民代表审议批准这类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写进《预算法》和我们的宪法。当然,只在这些法律条文上做文章还远远不够。因为,预算民主的真正运作,在实质上要求做实人大。要做实人大,要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完全受人大代表实质性的审议和制约,还必须让这些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纳税人的权利、要求和意愿。这无疑又会牵涉到我们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和职能转化问题(如人大代表的专职化,等等)。这看来显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将会很大。但是,不管多难,不管多复杂,这些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是躲不掉的,总得一点一点的来完成。

  概言之,从建立真正能约束政府征税权和从促使政府财政预算支出透明着手,修改《预算法》,同时修改《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把税收(宪)法定的原则写入宪法,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从而做实人大,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均受民选代表的实际审议、约束和批准,应该是未来中国宪政民主政制建设的一条较为显见的逻辑链条。要做到这一点,显然还需要通过法学界、政治学界、财政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科学各界和政府决策层之间的广泛对话,以形成一些改革的重叠共识。有了共识,我们才能起步,开始过民主政治这第二条河。

  如何形成上述重叠共识?这就呼唤新的启蒙新启蒙的前提是首先要弄清我们自己的思想和认识,需要我们去研究英国和西方近代的宪政史,去研究各国财政史、中国财政史和我们共和国的财政体制演变史,逐渐弄清我们自己,且通过广泛对话,先在启动政府财政体制改革问题上达成一些重叠共识

  对话的前提是让大家说话。让大家说话,就要新闻宽松和新闻自由,就要求放开媒体管制。由此看来,今天谈新启蒙,首先呼唤的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第二次思想解放

  最后我想提出这么一点:既然预算民主是未来中国宪政民主的核心和骨架,只有国人的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了,我们才有望展开预算民主政制的建构。我们这里讲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光是指纳税人本人的个人意识,而且是指全社会的人(包括政府领导人、决策者和财税部门的政府公务员)对维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认识和意识。全社会的纳税人权利意识,现在看来至少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每一个纳税人个人来说,我依法纳税,首先要明白和意识到我不再是交皇粮国税,不再是通过自己的奉献来支援国家建设,而是与政府建立一种权利交换关系和契约关系:我缴税给你,是要你为我提供法律、制度、安全保障和公共服务;我纳税养了你,你要为我们纳税人谋福利(马克思也曾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

  (2),对于在政府财税部门工作的每个国家公务员来说,我征税,我收费,形式上是在完成上级交付给我的征税和收费任务和计划指标,而事实上却是从纳税人那里要取一种无对价的给付,即从纳税人那里要钱。

  (3),对发改委的人来说,我在批项目,我在搞刺激经济的计划,是在花纳税人的钱,故不能只考虑高速度、大项目和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不能大手大脚地花纳税人的钱,而是要把钱尽量用到纳税人身上,尽量花钱为纳税人服务。

  (4),对政府执政者来说,我是用纳税人的钱来发工资,来管理整个社会的运作,因而我不能只考虑经济增长速度,只考虑自己的政绩,而是要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做事,要为纳税人谋福利。

  从上述四个方面看来,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仅仅是个纳税人个人的维权意识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对纳税人权利的时时意识、认识、尊重和维护问题。很显然,没有这个纳税人权利意识全社会的苏醒,我们的财政制度改革就不可能起步,预算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建立起来。

  我们的结论是:只有国人的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了,民主预算制度的建设才有望起步,中国的宪政民主政治的建设才能真正开始。因而,在当下,我们呼唤的新启蒙,其首要任务之一当是唤醒国人的纳税人权利意识

  【本文为韦森于201074日在北京稻香湖宾馆举行的启蒙与中国社会转型研讨会上的发言稿,已经分两期发表在《财经网》上。 2010717日修改增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