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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的三个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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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专家学者透露,《住房保障法》是一部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是保障性、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讨论稿第一条就提出要保障所有公民的居住权,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分层次是本次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将住房保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规定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仅从目前媒体报道的内容看,这个讨论稿的不足之处正如有的起草人毫不讳言指出的:“草案还比较虚”。为了让这部法律能够更贴近普通百姓,更脚踏实地,更解决民生疾苦,希望起草人把北京、重庆、深圳住房保障的三个方向写进《住房保障法》。

    一、北京方向:北京市政府表示,要把住宅供应土地的50%以上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定向安置房等政府应该保障的住房。

    二、重庆方向:重庆市政府提出,实现主城区中等收入双职工家庭房价收入比6.5倍的民生住房保障目标。

    三、深圳方向: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表示,《深圳住房保障条例》上半年出台,户籍不会成为一个障碍。

    这三个城市的经验,应该成为《住房保障法》的三个立法方向。我在2009年10月11月间寄给1000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住房保障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以下三条相关的法律条文,供大家参考:

    一、符合北京方向的提法: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即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全部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60%,其中主城区必须保证50%以上住房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一年度上述计划没有落实之前,不得供应商品住房所需土地。

    二、符合重庆方向的提法:国家将房价收入比作为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制定主城区有正常收入的中等收入双职工家庭购买公共住房(即限价房)的房价收入比指标。以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参照,一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须控制在8倍以下,二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须控制在7倍以下,三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须控制在6倍以下,小城市和建制镇的房价收入比须控制在5倍以下。

    三、符合深圳方向的提法: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对于包括农民工在内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年限的所有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公共住房(即限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包括农民工在内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年限、有稳定职业的所有不具备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公共住房(即限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条件、住房标准及保障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分类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制定法律要有人民性、现实性、前瞻性,要顺应民心,解决现实问题,符合时代潮流。讨论稿将“住房保障”的内涵和对象定位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公共住房(即限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这种定位既不符合起草人确定的“保障所有公民的居住权,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分层次是本次立法的基本原则”,也解决不了高房价下中等收入家庭“夹心层”的现实问题;既落后于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又落后于一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践经验,违背了民心民意,辜负了人民的期望,人民是不会接受的。

    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过程,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与既得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希望能够完全站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把握“保障所有公民居住权”的立法大方向。只有把握了正确的大方向,才能在《住房保障法》立法工作中做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克服各种阻力,奠定民生住房的基石。

    北京、重庆、深圳市政府确立的住房保障政策站在了人民的立场上,顺应了人民的意愿和时代的潮流。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住房保障法》起草人也一定会坚定不移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顺应人民的意愿和时代的潮流,制定出一部让全国人民特别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都满意的《住房保障法》。

    我再次呼吁:《住房保障法》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利益,要尽快交由全国人民公开讨论,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大智慧,制定出一部符合国情民意的好法律,造福全国人民,造福子孙后代。

来源: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