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2010-08-25]
写给编辑
应该秉持什么样的行政立法理念呢?笔者认为,如果提出“强势政府,善意行政”的口号,目前可能较为合适也较为现实
所谓“强势政府”,就是我国社会历史形成的现实,也为特定社会发展缓慢所必需。毋庸多言,所谓“善意行政”,则是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需,也是政府行政宗旨所决定的内容。中共十六大提出,要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如果没有善意行政是很难得到这样的结果的。与此同时,经济和生产力在善意行政下竞相迸发的结果,也更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毫无疑问,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才是我们党“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真正落实的经济基础和前提
最近,国务院就依法行政问题又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要实施好这些措施,关键在于要确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行政立法和执法新理念。
目前大量存在的依法行政问题,归结起来,一方面有法律本身的偏颇,另一方面,更多是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有的行政执法不作为,有的乱作为,有的根据自己喜好选择性作为。无论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大都是违背建设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根本上说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所以,解决依法行政问题,关键要看科学发展观能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而这种贯彻落实,要追溯到立法与执法理念上去。
人们干一件事之前,“起心动念”依据什么样的理念、什么样的内心标准,至关重要。因为如果理念不同,即使同样的权限和制度照样会出来不同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没变,总统的权限也没变,但现任总统奥巴马和前任总统小布什在位时的政策和执政的倾向性就有很大不同,此即理念使然。
有这样一个实例:几位合伙人商量投资200万元开一家餐馆,按照工商注册的法规,这笔钱要先存入工商部门指定的账户,一直要到这家企业在银行开设了基本账户,钱才能直接划转账户上。开设账户的前提是这家餐馆拿到了营业执照,而工商部门给营业执照的前提之一是餐馆得通过卫生部门的前置审批。到卫生部门去请求审批,人家问,你们装修完成了吗?没有啊,钱都锁定在工商局指定的账户上呢,支不出钱怎么装修?卫生部门一句话,你不装修,我怎么知道你是否具备开业条件?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解不开的循环结。
类似这种解不开的循环结,只要涉及前置审批的,往往都是如此。而现在企业经营中涉及前置审批的事很多,如果都是一个个解不开的循环结的话,那么,
企业只有两条路:一是违法,先看是否躲得过去,躲不过再看是否可以“勾兑”好;二是增加成本投入,包括违法后被罚或去“勾兑”也都是增加成本。显然,这两条路走的方向都不是依法行政的应有现象。
“一是从严规范,二是追求片面指标,三是只对企业提要求不讲政府如何给服务”,不敢说这“一二三”就是我们眼下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基本理念,但可以说是行政立法与执法中相当普遍的现象。在这种现象所包含的立法理念指引下,导致各个方面争相立法、规范性要求名目繁多,不仅将企业和经营者置于动辄得咎的境地,也在赋予各个管理部门过多检查责任和执法权力,将政府往无限政府的道路上牵引。但政府的人手和精力是有限的(尽管我们的各级政府已经太庞大了),这些责任和权力又不是这些部门的人手和精力忙得过来的(即便忙得过来,也不会有那么大的工作热情去持续进行)。
于是,政府机关人手不够,不能按时按质全面履行自己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就成了常态。也许在大家的印象中,似乎受执法处罚的企业并不是特别多,这其实是因为很多时候执法机关懒得理你。为什么只要执法机关来了就一定可以找到你企业的各种问题,是企业自身建设与管理不足和立法要求过高两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
那么,应该秉持什么样的行政立法理念呢?笔者认为,如果提出“强势政府,善意行政”的口号,目前可能较为合适也较为现实。
所谓“强势政府”,就是我国社会历史形成的现实,也为特定社会发展缓慢所必需。毋庸多言,所谓“善意行政”,则是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需,也是政府行政宗旨所决定的内容。中共十六大提出,要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如果没有善意行政是很难得到这样的结果的。与此同时,经济和生产力在善意行政下竞相迸发的结果,也更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毫无疑问,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才是我们党“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真正落实的经济基础和前提。
具体来说,什么才叫“善意行政”呢?
现在很多人都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西方市场经济,联系到我党一直提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觉得至少在对社会通过立法和执法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行为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词应该是这样几层意思,即“为了社会,服务社会,引导社会,相信社会,依靠社会”。
“为了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目的,“服务社会”是我们政府工作的基本宗旨。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不通过规范性法律法规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走这条路,可以不通过处罚而经过服务能够解决的问题,就要严格限制处罚权,并且严格要求职能部门担起服务责任。
最近几年,中央一直在讲服务政府的建设。这个思想要能切实得到贯彻,我们就要坚持“引导社会,相信社会,依靠社会”的原则。现在政府部门特别强调执法,大街上到处可以看到什么“工商执法”、“城管执法”、“税收执法”、“环境执法”等等类似的车辆招摇过市。什么时候能把这些“执法”换成“服务”的字样,并且真正体现出服务的精神,那样的中国经济环境太让人向往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有很强的“相信社会”的意识才成。我们应该学会相信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是在做一锤子买卖,如果把牌子做倒了,会让他们损失更大(类似前不久揭示出的紫金矿业企业污染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这样的丑闻不仅让当事企业后悔莫及,也教育了大量的其他经营者);相信其产品和服务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引起责任追究,会让企业经营者从一开始就关注质量;相信在各种信息都透明的情况下,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比如,现在各地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常因设施条件不达标而被关闭,其实这不是农民工不明白那些学校条件差,而是他们只能选择这样的教育消费条件);相信竞争和竞争对手带来的压力,会让经营者更加对消费者负责;相信企业为能长久立于不败之地,会主动搞好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依靠社会”是解决行政执法过多、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的有效办法。依靠社会,一是要社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政府应真心实意地支持建立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商会、非政府组织等,靠他们规范、有效的工作来协调、引导社会的提升和规范化;二是在尽量少制订行政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少量必须制订的行政法律法规,要确立依靠社会来制订的思想,特别是对相关利益受到调节的方面,一定要允许人家充分表达意见,并让这种意见能在社会各方的公平评价中得到合理吸收;三是要依靠社会对行政执法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价。
温家宝总理讲,要让每一个公民活得有尊严,这是非常重要的。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角度来讲,我希望这句话也适用于“企业公民”。让我们的企业公民能够安心、健康、有尊严地活着,不仅是他们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该有的状态,同时,他们的这种状态本身一定对普通社会公民渴望的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综上所述,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社会,服务社会,引导社会,相信社会,依靠社会”,那么“强势政府,善意行政”作为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基本理念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选择。
应该看到,由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加上行政法律出台很多,对企业的要求居多,对行政部门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对应规定,导致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严重失衡,企业在经营中受到行政部门的不正常干预和影响的确是一个客观存在。几乎每一项行政法规都赋予一些部门执法权,而执法部门大都采用选择性执法,法规往往又给予执法者很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还有普遍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现象,都是广大民营企业非常畏惧的问题。
对此,一项一项来修改和审核已经出台的各项行政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所以建议可否考虑制订相应的执法法律,统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权作几条规定,以起到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1、只要判断企业不是以欺骗社会为前提,不是恶意进行违法,没有对他人造成直接的利益侵害,不论是遇到哪个执法机关执行哪部法律法规,都应该执行“第一次违法予以告知,第二次违法要求整改,第三次违法也只能按最低限处罚”的程序限制。这样将政府的善意传达备至,也在执法中给予企业自身学习和提高的机会,更是减少了制造社会矛盾的几率,感化企业迸发创业热情。
2、对审批、报备等行政程序实行“超时默许制”和“缺席默认制”,以此来改变执法机关的工作作风,也是引导政府部门抓住有限关键指标,尽量少揽不必要管理的事务。
3、对于那些被选择执法的企业,只要能证明在同一地区同样情形的多数企业没有受到同样的执法处罚,则执法机关必须撤销对此企业的处罚。这既可以从根子上消灭选择性执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正义,也促使执法机关去研究和解决自己部门管辖范围内全局性的问题,将精力放到长效机制的解决上,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以上三条倘若能落实,不仅只是占少数的恶意的企业经营能够得到及时的惩处,各项法规中所要规范的东西能够得到长期和全面的推行,而且占社会大多数的无恶意的企业也可以在政府善意的光辉照耀下,踏踏实实,安心、健康、有尊严地向前发展。恶者受制,良者无忧,整个社会都是如此,和谐社会不就在我们眼前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