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30年中,国有企业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始终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与此紧密相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国资改革),如果以1988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为标志,中国的国资改革则走过了20个春秋。国企改革和国资改革经历探索、磨难、曲折、实践的过程,有经验,也有教训,在中国的改革开放步入"而立之年"之际,值得认真回顾总结。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设立:国资改革的起点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鼓励引入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允许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建立私营企业。历经10年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此而引起了我国经济基础的企业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即由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国有制形态开始向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形态发展。这样的状况客观上要求上层建筑--政府的双重管理职能要分开,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面对全社会各种经济制度企业)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面对国有经济制度企业)在机构上分开。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后,面对多种所有制企业,政府要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社会公共管理,此时政府的角色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规则的"裁判",是守夜人;而与此同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又要与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场中竞争,此时的角色是"运动员"。很显然,若政府双重职能合一,即会产生"裁判"与"运动员"的利益冲突、角色冲突。应当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资产也曾经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它们的经验是将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政府的出资人职能分开,以体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既然市场提出了问题,就要用市场的办法去解决,这就是我国国资改革必要性的起点。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建立国有资产专司管理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就愈来愈迫切地提上了工作日程。笔者作为一名"老国资人",有幸亲身经历了国资改革的过程。
1988年初,国务院根据原国家体改委及世界银行的建议,开始酝酿把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1988年5月批准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归口财政部管理。1988年9月国家及各省市均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政府层面上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方面开始了实质性的探索。
国务院确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重点是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或人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骨干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宗旨,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有效地经营和使用国有资产,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和费用,依法向国家上缴利润和国有资产股权利益,实现资产增值;并按照"统一政策,分散管理"原则,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政府管理职能体制上看,是政府双重职能(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合一向双重职能分开的历史性转变。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看,是国有资产多部门管理向职能化管理的转变。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阐述企业产权关系时,第一次引入了"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概念,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奠定了基础。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这一时期,深圳、上海、吉林、珠海、青岛、武汉、北京等地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先后进行了不懈地改革和探索,形成了比较统一的"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即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在上层体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与国有资产运营职能分离;在下层实现了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但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滞后,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后,政府各专业经济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权利和范围没有能够进行相应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能与有关专业经济部门的职能发生了交叉,因此拟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设立,逐步将各专业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的目标并没有实现。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撤销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职能并入了财政部。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1998年推进的政府机构改革,撤消了政府专业经济部门,解决了按条块分割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问题,这是我国政府管理机构经济体制的重大的转变与改革。但是,专业经济部门撤消的同时出资人制度改革没有同步跟进,反而弱化了,由此产生的管理真空导致形成了由政府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即"五龙治水"的情况,产生了新的矛盾:
一是政府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
二是出资人不到位,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健全,难以对企业管理层实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三是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哪些行业、企业需要保持国有独资,哪些需要控股,哪些可以参股,哪些允许退出,以及如何实施等,难以有一个部门负责做通盘研究、规划和统筹。
四是国有资产量大面广,中央政府难以对全部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许多深层次问题,都要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因此,继续探索和研究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体制,与时俱进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同时明确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十六大的召开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几个重大问题:
一是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二是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三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十六大的这些论述,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
从1998年提出政府的双重职能要分开,应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到2003年实现政府出资人机构到位,其间经历了整整15年时间。这说明从提出改革目标到统一认识,再进而实施到位是一个多么漫长和不容易的过程。
国务院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其管理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挂牌正式成立,到2004年6月,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全国大多数市(地)设立了国资委,没有单独设立国资委的地方也采取多种形式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从国资委挂牌成立到2008年这五年时间里,实现了从出资人的机构到位到出资人的职能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