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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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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演进
沈柏成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农村各项改革的起点和关键。认真总结和回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60年的历史,是新形势下制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政策的基础和前提。60年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先“分”后“统”,再“分”到“统分结合”,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到人民公社,再从包产到户、规模经营到土地流转等两大历史进程,也是从私有制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发展到公有制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的演进过程。
  一、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到人民公社

  建国后的前30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先“分”后“统”,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人民公社等3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以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为标志,从1950年到1952年,近两年时间完成了全国近3亿农业人口区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七届三中全会通过,1950年6月)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仍然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它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消灭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其实质是土地从地主所有到农民所有的改革,也就是“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条,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这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土地改革,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和迅速发展国民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农业合作。为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从1953年到1957年,我国农村步入了农业合作化道路。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大致经历了三个层次:一是互助组(建国后至1953年底),土地私有、劳动互助,收益归各、找补工钱;二是初级社(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土地分红加按劳分配;三是高级社(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土地公有、统一经营,取消土地分红、完全按劳分配。农业合作化的过程,是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是从农民土地入股到农村土地公有的过程。(《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1955年10月)但由于“左”的影响,导致了农业合作化的过急过快,其结果却是事与愿违。

  三是人民公社。农业合作化的盲目推进,孕育了人民公社的诞生。1958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的几年,人民公社化比农业合作化还快,先是高级社并大社,接着是政社合一。无独有偶,这时还发生了严重的“三年自然灾害”,中国农村因此也黯然失色。尽管从1959年4月开始,启动了初步纠“左”的历史进程,但那是在肯定人民公社的框架内的纠“左”,其结果是可想而知。(《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的政治局会议纪要》,八届七中全会通过,1959年4月)人民公社化的实质是生产关系的大跃进,也可以讲是盲目地废除了“耕者有其田”,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它给中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二、从包产到户、规模经营到土地流转

  改革开放后的30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分”到“统分结合”,大致经历了包产到户、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3个阶段。

  一是包产到户。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签约,率先决定将集体耕地承包到户,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此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中国农村改革从此全面铺开。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总结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农村改革,肯定了“包产到户”,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1983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又作出了放活农村工商业等重大决定,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截至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99%以上实行了包产到户。“包产到户”这一伟大创举,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

  二是规模经营。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第三个“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作出决定,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并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耕地承包期的延长,不仅给当时的种粮大户吃了定心丸,而且催生了一大批新生的种粮大户。如湖州市,截至1985年底,全市涌现各类专业户3.5274万户,占总农户数的7.5%,其中耕种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80多户。1985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出台了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等十项政策。1986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又着重强调增加农业投入等。这一系列深得人心的政策,大大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有力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是土地流转。1993年,第一轮承包期15年到了。当年中共中央11号文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993年11月5日),并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这颗“定心丸”,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珍惜土地、投资土地、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土地流转层出不穷,现代农业应运而生。以湖州市为例,截至2007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48.08万亩,占农田总面积的25.4%,其中流转给专业大户为32.73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8.2%。从2004年到2008年,中共中央又连发五个“一号文件”,核心思想是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多予、少取、放活。一个又一个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动了农村改革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来,全国各地对农村土地制度纷纷作了有效的改革,农村土地资本化不断演进。2001年,广东省顺德市进行了农村集体土地“两化一转”的改革;2005年,天津市进行了“宅基地换房”等试点;2006年,福建省三明市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2007年,重庆市进行了“股田公司”等实验;2008年,甘肃省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等等。

  综上所述,60年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史,是从“分”到“统”,再“分”到“统分结合”的发展史,也是从私有制的“耕者有其田”,发展到公有制的“耕者有其田”的演进史。其中正、反两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是新形势下制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政策的基础和前提。针对全国各地方兴未艾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们要始终坚持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允许”和“三个不得”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从而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后更新 ( 2010-01-15 14:00 )